悲哀!不良股市让天才殒落

杜坤维 原创 | 2016-03-25 07:17 | 收藏 | 投票

  中国市场一团乱象固然有法律制定不到位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执法不到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这样一个市场,人人都存侥幸之心,希望浑水摸鱼捞一笔不义之财。

     中国证券网有一篇署名文章《李一男或是股市“坏制度”的牺牲品》,文章指出就业内的评价来说,李一男绝对是一个“能人”,是一位曾深受任正非、李彦宏欣赏的“天才少年”。资格显示,李一男15岁考入原华中理工大学(现为华中科技大学)少年班,26岁成为华为公司副总裁。2000年北上创建港湾网络,公司迅速发展后成为华为的对手。
      但是就是这样一位天才少年因内幕交易受到法律制裁,有可能将在监狱里度过一段时间,在美丽人生上 留下不光彩的一笔,甚至从此重创其事业,作者认为李一男的身上印验了“好制度可以让一个坏人变成好人,坏制度可以让一个好人变成坏人”的历史谚语,受到《证券法》这部“豆腐法”的制约,对包括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通常都是皮鞭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对违法违规行为很难起到震慑作用。比如,内幕交易行为,很多都没有受到查处,而即便是受到查处的,查处力度也非常有限,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更少,而被重判的案例几乎没有。
         可见虽然作者也认为很多内幕交易没有受到查处,但作者主要把中国股市乱象归咎于证券法是一部豆腐法无法对资本市场违规行为产生震慑作用,确实证券法对一些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待加强,但问题根本不在证券法惩治力度太轻而在于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不及时。正如作者指出那样,内幕交易行为,很多都没有受到查处,而即便是受到查处的,查处力度也非常有限,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更少,而被重判的案例几乎没有。
    肖钢主席上任伊始,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社会法治意识薄弱,监管执法受到干扰,违法成本低,问责不及时。据统计,目前资本市场的法规规则超过1200件,问责条款达到200多个,但其中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经济责任,没有启用过的条款超过2/3。毋庸讳言,其中既有立法修法不及时、不具体的问题,也有执法体制不适应,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的问题;既有人情世故的原因,也有不敢碰硬、不坚持原则的原因。这些因素长期存在,致使相当一部分责任追究不了。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正是因为执法人员迫于中国人文环境,疲于人情世故,对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熟视无睹或者干脆就是置若罔闻,导致大量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才让违规违法者有恃无恐,即使受到查处,处罚也往往偏轻,总是以证券法规定的下限作为处罚标准,极少采用证券法规定上限处罚,更别提司法移交了,让违规违法者觉得有恃无恐,认为违法违规所得与付出相比是值得的。
  笔者记得作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没有找到原文,仅凭记忆,可能有点偏差,请作者海涵)质疑一家公司有关人员内幕交易,确实笔者认为分析的很有道理,按照美国监管人员监管逻辑,重大事件停牌以前,价量异常属于内幕消息泄露,而一位以前没有买进该股票,突然大手笔增持股票的投资者涉及内幕交易嫌疑很大,美国采用如此认定办法认定了多起内幕交易并迫使内幕交易者交出所得并支付罚款,可证监会执法人员并没有核查下文,这就导致涉嫌内幕交易者能够成功套利离场,从而获得巨大收益,上市公司重大利好消息发布以前重大利空消息发布以前,股票成交量和交易价格异常在中国比比皆是,成功突击押注重组成功的股神不计其数,市场和媒体也是有太多质疑,甚至引发评论人员口诛笔伐,但有多少价量异常公司得到核查,有多少内幕交易被证监会核查,有多少股神得到惩罚,笔者不想多费口舌,市场自有公论,正是长久以来,内幕交易盛行而得到查出的案例少之又少,才让大家铤而走险到处打听小道消息,希冀从中得知内幕消息而一夜爆发。
  即使证监会偶尔查到一宗内幕交易,也往往是轻打轻罚。按照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者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笔者观点,这样的处罚标准是够让内幕交易者喝一壶的,如果按照上限处罚5倍罚款是投资者难以承载之中,但问题是证监会基本上没有按照证券法规定上限处罚,都是按照没一罚一来执行,加大处罚一般也不超过3倍罚款,这就让证券规定成为摆设,让证监会从严执法成为一句空话, 以证监会最近公布的两宗内幕交易为例,2宗内幕交易案中,李彩霞在办公场所非法获取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划收购资产的内幕信息,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14年10月30日买入“新潮实业”,截至2016年1月5日,其已将“新潮实业”全部卖出,盈利2,182,764.16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彩霞违法所得2,182,764.1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光标)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蓝色光标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文源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并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存在联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文源于2015年4月3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9万股“蓝色光标”,避损金额391,130.2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赵文源违法所得391,13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证券法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回顾中国资本市场历史,有多少起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司法移交,还不是简单处以罚款了事。不是法律规定不能让内幕交易者承受 法律制裁,而是证监会根本没有司法对接,让证券法规定成为空架子。当然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涉及多大金额就是构成的犯罪,让执法人员有太多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人文环境下,一般就不会移交司法处理了,但小偷就是偷数千元钱也会遭遇刑事处罚,但内幕交易动辄就是数十万元数百万元,与小偷相比,涉案金额可以说是天文数字,笔者认为涉案超过50万元应该一律司法移交。前任主席大盗与偷白菜提法言犹在耳。
   因此修改证券法加大惩治力度固然重要,因为没有规矩何成方圆,执法得有依据,没有证券法规定的严厉处罚标准,执法人员即使想加大处罚也只是一句空话,但是如果不改变执法人员做好人的心态,执法理念不改变,即使修改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处罚标准,恐怕法律依然只是一个摆设,起不到应有有的作用,毕竟法律需要执法人员才能起到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远比修改证券法来的很重要。那就是不放过任何价量异动,每案必查,查实必究,追究从重,非常时期,一律按照上限,绝不姑息。
   中国一个成语叫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说的是环境造人,一个好的环境能一个坏人变成好人,而一个不好的环境能让好人变成坏人,天才的陨落就是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盛行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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