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失诺,中小股东不能集体失语

曹中铭 原创 | 2016-06-15 08:07 | 收藏 | 投票

    6月6月,一汽轿车与一汽夏利双双跌停,次日两只股票再次大跌。然而这两个交易日,沪深股市表现波澜不惊,但这两只股票的走势却与大盘明显“背离”。一汽轿车与一汽夏利股价之所以上演“黑天鹅”,与其大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汽股份”)无法履行承诺有关。

    如6月4日一汽轿车发布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一汽股份原计划5年内解决其与子公司一汽轿车、一汽夏利的同业竞争问题,因承诺无法履行向上市公司发来《关于变更承诺事项履行期限的函》,并恳请股东大会将承诺期限再延迟三年作为过渡期。而根据公告,2010 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启动主业重组改制工作,其核心业务及主要资产经重组设立一汽股份,并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工商注册成立。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中国一汽持有的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两个上市公司股份转移至一汽股份公司过程中,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做出了五年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值得注意的是,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对于延期的原因,公告表示主要包括承诺作出后,宏观经济环境出现变化、去年证券市场发生大的波动以及一汽股份管理层出现重大变化等方面。当然,上述原因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否能成为一汽股份延迟履行承诺的理由则是见仁见智。更为重要的是,其延迟履行承诺的议案能否获得6月27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才是最为关键的。

    因承诺无法履行,深交所分别向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就一汽股份自2011年作出限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以来,为履行上述承诺所开展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不能按时履行的具体理由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求两家上市公司在6月13日前作出回复。然而,即使是相关上市公司都作出了回复,但如果一汽股份不能履行承诺的话,作为监管部门又能奈它何?

    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或无法履行承诺已成A股市场的一道风景。自2013年12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来,市场相关方的承诺问题才逐渐引起关注与重视。这几年由于并购重组市场异常火爆,承诺业绩不达标的现象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如数据显示,去年有107家上市公司出现业绩承诺不达标,其中有23家达标率甚至不足10%,更有甚者重组标的严重亏损,进而成为上市公司的累赘。

    承诺是否能得到履行,无疑是衡量市场诚信的一把标尺。然而,当承诺无法履行时,相关方的应对之策亦是五花八门。拒不履行的有之,延期履行的有之,欲豁免的有之,将原先承诺进行修改或变更的有之,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相关方不履行承诺,中小股东往往成为其中的埋单方,像此次的一汽轿车、一汽夏利股价出现大跌即是最好的证明。其实,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即使是处于弱势地位,中小投资者也应该奋起反击。事实上,中小股东狙击成功的案例在近年来并不少见。

    如亚星化学曾欲收购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由于不足1.5亿元的净资产拟作价21.70亿元,在股东大会上遭到否决;皖能电力调整定增方案的议案因拟将定增底价大幅下调且还因涉及关联交易而遭中小股东否决。此外,今年以来像兰州黄河、华茂股份、博通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的重组及定增计划在股东大会上都没有过关,也导致以往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格局正发生变化。这些案例也说明,只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发出自己的声音,并非不能掌握上市公司的“话语权”。

    因此,当上市公司或其相关方不履行承诺时,中小投资者更不能集体失语。否则,自身的利益就有“被损害”的可能。而且,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掌控着其董事会,相关决策等都由董事会作出,实际上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承诺问题,如果出现需要对承诺进行延期、修改或变更、豁免等状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另一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也可在其中发挥作用。中证投服中心的职能就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其实,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由于其“背景”不同,“身份”不同,即使是与散户一样作为中小股东,其在上市公司“话语权”的份量也比一般投资者要大得多,也会受到上市公司方面的格外重视。中证投服中心相关人员带队参加*ST恒立于5月3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代表中小股东发声并受到整个市场的关注即是最好的证明。如果中证投服中心在上市公司承诺问题上也能发出声音,则无异于为上市公司或相关方套上了“紧箍咒”。

个人简介
独立财经撰稿人。
每日关注 更多
曹中铭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