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信守承诺利己也能利人

杜坤维 原创 | 2016-07-01 07:16 | 收藏 | 投票

    大股东秉承信守承诺的原则,应该是一项美德,也是一种诚信的体现,但在中国,一些大股东总是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让市场摸不着头脑,不仅损害他人利益,也会损害自己利益,是一件双输的事情。

 
   自2015年2月开始,崔军七次举牌新华百货,并与其原第一大股东物美控股展开了一场增持“竞赛”,期间两大股东纷争不断,为了平息两大股东之间的明争暗斗,减少摩擦,上海宝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新华百货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但是仅仅过了没多久,2016年3月31日,新华百货发布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其中显示,上海宝银及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在新华百货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7个提案,其中包括罢免公司董事会董事、重新选举公司董事、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罢免公司董事长等内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曾公开表  “承诺变成一纸空文,既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营造资本市场诚信环境。”就新华百货举牌方而言,信守自己作出的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承诺是很有必要的,家和万事兴,上市公司亦是如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大股东精诚团结才能人心稳定,才能携手共进,用心经营,才能创造利润,一家公司争来吵去争权夺利,势必人心浮动,岂能做好发展规划,岂能稳健发展,ST新梅两大股东之争最终结局是两败俱伤,面临退市厄运,还波及到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
 
  为了让上市公司各大股东信守诚信,证监会特意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指引规定,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
 
    宁夏证监局最新下发的决定书指出上海宝银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问题。《决定书》认为,提案关于罢免公司董事、董事长并选举公司董事的相关议案,违反了宝银创赢及一致行动人于2016年2月19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中关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的公开承诺。为此,宁夏证监局决定,将上海宝银上述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责令其改正,要求上海宝银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证监局。
 
   上海宝银有关提案通过实施已经几无可能,同时也让自己信誉扫地,遭遇信用损失,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举动。上海宝银能够退一步,等到一年以后改选董事会就没有法律障碍,现有管理层董事会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也就不会遭遇管理层行政处罚,到时候可能就是双赢。或许上海宝银有自己不得已的因素,希望早日改组董事会经营层,但是不得已的因素不能也不能操之过急,让诚信就此缺失。
 
  宁夏证监局的处罚是值得肯定的,是对言而无信的一种惩治和约束,不管世界上哪一个资本市场,管理层都会要求大股东信守承诺,不能言而无信,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outhern Pacific Co.v.Bogert一案中,首次明确指出控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法院认为,控制股东实质上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受托人,控制股东进行控制时,不论其利用方法如何,必须对中小股东履行诚信义务,就好像公司董事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一样。目前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规则已被美国示范公司法所确认。随着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案件不断发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不同程度地在公司法上给控股股东科以诚信义务。
 
   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的承诺本是一桩非常严肃的事情,言必行,行必果,又岂能将承诺当成儿戏?如此,上市公司的诚信何在?中国资本市场市场的诚信何在?如何真诚地对待投资者,如何履行好承诺,这是所有上市公司以及大股东应该反思的问题。尽管控制股东侵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如虚假出资、操纵市场价格、操纵利润分配、恶意出让控制股等。证监会都必须及时出面制止与必要的惩罚,让诚信意识逐渐树立并得到强化。
 
    大股东信守忠诚义务,不仅是其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所规定,千万不能当儿戏,因为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名利场,大股东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股价表现,都会影响投资者利益,作为一种道德, 中国有一个俗语叫“一颗唾沫一颗钉”,意识就是要信守诺言,不能轻易反悔。
 
    大股东言而无信,不仅有违道德,会被市场谴责,还有违法律规章,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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