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举牌顽疾该根治了

曹中铭 原创 | 2016-07-11 08:06 | 收藏 | 投票

    日前,备受投资者关注的*ST新梅原大股东兴盛实业诉现大股东“开南帐户组”案件宣判,上海市相关法院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原大股东关于被告不得享有股东权利等诉讼请求。对此,兴盛实业表示将上诉。结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不过,该案的宣判,对于维护违规举牌方股东权利的行使将有非常巨大的现实意义。

    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开南投资等15个证券账户(“开南账户组”)持续买卖*ST新梅股票。截至当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的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4.86%。然而,在“开南帐户组”持股达到5%以及10%时,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举牌由此产生。

    其实,“开南帐户组”举牌*ST新梅仅仅只是近年来A股市场上市公司掀起举牌大战的一个缩影而已。而值得关注的是,在众多上市公司的举牌大战中,涉嫌违规的亦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上出现违规举牌的案例多达20余起。数字的背后,凸显出违规举牌已经“常态化”。显然,如此多的违规举牌案例,需要引起监管部门足够的重视,更需要我们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对于“开南帐户组”的违规举牌行为,兴盛实业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提出了“被告在持有*ST新梅股票期间,均不得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等各项权利或权能”在内的多项诉讼请求,而结局则是诉讼请求被驳回。

    而在相关法院作出宣判之前,“开南帐户组”作为*ST新梅的第一大股东,其多次提案被上市公司董事会否决,参加股东大会投票不被计入票数,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被认可。总之,作为股东,其提案权、投票权等权利均无法行使。上市公司方面的理由是,“开南帐户组”违规举牌行为未改正。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收购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证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责令改正,改正前,收购方不得行使相应股份表决权。因此,*ST新梅并非无章可循。然而,兴盛实业败诉又表明,“开南帐户组”的股东权利不应被剥夺。

    其实,因举牌最终闹上法院裁决的并非没有*ST新梅。此前,因涉嫌违规举牌西藏旅游而被起诉的胡氏兄弟,于2015年10月被拉萨中院裁定禁止判决生效前行使投票权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今年6月17日,深圳福田法院判令,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有关京基集团“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等四项决议无效。虽然结果各不相同,但却引发思考的地方不少。

    A股市场上违规行为并不少,如果违规举牌股东权利受限的话,那么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相关股份持有人的股东权利是否也应受限?如果只针对违规举牌股东的话,那么同样是违规行为,有的受限有的不受限,显然是在人为制造不公平。而且,时至今日,也没有哪家上市公司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

    事实上,对违规举牌行为,如何让其改正才是重点。以“开南帐户组”为例。即使是王斌忠辞职、缴纳罚款,以及后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此一时彼一时,市场格局已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了。如果“开南帐户组”在持股达到5%与10%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新梅必然会引起市场的关注,或许有投资者跟风买入,那么随着股价的上涨,“开南帐户组”举牌成本将大为提高。而在不披露信息违规举牌的情形下,“开南帐户组”能够以更低的价格增持到更多的筹码。因此,因为违规举牌,“开南帐户组”是从中获得了利益的。而且,其达到举牌红线而不披露信息,也存在操纵股价的嫌疑。

    另一方面,因为违规举牌,“开南帐户组”也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比如,如果其连续举牌行为受到市场的追捧,那么其时*ST新梅的股价必然水涨船高,某些投资者或许能以更高的价格套现。

    无论是*ST新梅,还是西藏旅游、康达尔等上市公司的举牌闹剧,都凸显出现行制度方面的弊端。显然,仅仅只是“事后诸葛亮”式的披露信息,再加上几十万元的罚款,是远远不能震慑违规举牌者的。毕竟,相对于违规所获得的利益,几十万元的罚款根本不算什么。笔者以为,改正违规举牌行为,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比如监管部门可规定,对于达到举牌红线而未披露信息的投资者,无论其持股达到5%以上、10%以上或者更多,都应强制其减持至5%以下,个中产生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果造成股价震荡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由违规者赔偿投资者。倘若有这一刚性规定,市场上还会有以身试法的违规举牌者吗?(本文首发于汇金网旗下财经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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