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欣泰电气无异于火中取栗

曹中铭 原创 | 2016-07-14 08:05 | 收藏 | 投票

    7月12日,欣泰电气复牌。当天我们并没有看到该股成交稀少的现象发生,反而出现“放量”的态势。截至12日收盘,欣泰电气成交超过3万手,成交金额超过4000万元。为此,深交所频频向市场警示投资风险。13日上午欣泰电气停牌,下午虽然巨单封盘跌停报收,但仍然成交了3821万元。

    因为涉嫌欺诈发行,欣泰电气违反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因此其被退市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且,因为未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欣泰电气IPO时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也遭到监管部门的重罚。另一方面,兴业证券拟出资50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赔偿适格投资者的损失。

    因为欺诈发行,因为在创业板挂牌,欣泰电气将与深市创业板“诀别”,最终的结果是遁入新三板。其实,欣泰电气在12日复牌后,实际上还存在两个阶段的交易性机会。第一阶段是,欣泰电气股票复牌后将有三十个交易日进行交易,当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对欣泰电气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第二阶段是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欣泰电气将进入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另外,在退市整理期结束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欣泰电气股票摘牌,其股票也将终止上市,此后将转入新三板交易。

    欣泰电气将成《若干意见》发布后名副其实的“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此前“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第一股”的“桂冠”则被博元投资摘得。至此,《若干意见》规定的对两种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均产生了。这固然是完善制度建设的进步,但却也凸显出市场的悲哀。

    博元投资虽然被强制退市,但其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违法。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因此,对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被退市后,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的,今后还是存在重新上市可能的。

    但是,欺诈发行明显不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是不可能“全面纠正”的,而且其影响也无法真正消除,因此《若干意见》对欺诈发行公司并没有留下后路。另一方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不接受退市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因此,欣泰电气不可能实现重新上市。一旦今后该股转入新三板交易,显然其不可能享受到A股的高估值。

    但市场资金就是不信邪。复牌当天成交超过4000万元,13日半个交易日成交亦高达   3821万元。一家今后已没有可能在A股市场“混”下去的公司,居然遭到资金的疯狂追捧,确实有点匪夷所思。毫无疑问,这些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投机,是为了炒一把就走。

    但买入欣泰电气无异于火中取栗。欣泰电气最终是否会成为“仙股”目前不得而知,但至少在转入新三板后,超过10元的股价是不可能得到新三板投资者认同的。因此,目前炒作欣泰电气股票,某些投资者最终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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