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持股涉及股市制度有待理顺

皮海洲 原创 | 2016-08-24 06:43 | 收藏 | 投票
8月18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终于由国务院国资委对外下发了,这也意味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试点终于可以正式付诸实施。同时它也意味着深化国企改革的相关措施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其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作出的明确决定。此举有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增加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性与劳动热情。所以,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近年来一直都是国有企业及其员工所期盼的事情。
 
从此次国资委发布的《试点意见》来看,此次员工持股试点富有新意。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并遵守“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而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试点意见》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试点意见》同时规定,员工持股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不是无偿获得,员工入股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总之,《试点意见》对员工持股试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与严格的要求。
 
不过,由于员工持股也涉及到部分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同时部分实施混改的国有企业明确将其混合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在企业上市的落脚点上,因此,这就涉及到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与股市有关制度的对接问题。从《试点意见》的内容来看,对于这个问题,《试点意见》还是有所考虑的。比如,对于员工持股的入股价格,《试点意见》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不过,《试点意见》同时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而类似的规定还包括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的转让等,都标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办理”。
 
不过,从上述诸多的“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来看,这些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对于那些还未上市但希望通过混改后再实施上市操作的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如何做到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与股市有关制度对接,这个问题《试点意见》并没有涉及,但这显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比如,早在1998年,证监会就叫停了职工股的发行。国企员工持股实际上也是一种职工股。又如,《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在这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对员工持股人数的一种限制。再如,《试点意见》关于员工持股不少于36个月锁定期的规定,与目前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符。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只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的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
 
因此,面对上述制度上的出入,国企员工持股试点与股市有关制度的对接问题有必要予以解决。比如,从证监会层面发文,恢复职工股的发行上市;又如,加快《公司法》修改步伐,而在《公司法》完成修改之前,国企员工持股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此外,在员工持股锁定期问题上,修改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让上市规则与《试点意见》达成统一。总之,解决这些问题其实并不难,但关键是这些问题要引起重视,并切实予以解决。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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