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最该监管什么?

皮海洲 原创 | 2016-08-04 06:45 | 收藏 | 投票
最近一个时期,管理层在加强监管的大前提下,也对二级市场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比如,对暴炒股的“特停”措施;加强对异动股的监管,如人福医药只是因为逆势涨停就收到上交所的问询函;还有近期深交所连发三道“捉妖令”,点名抑制针对虚拟现实、石墨烯、人工智能、PE+上市公司、资本系或合伙企业入主上市公司等热点题材的炒作等。这些措施在市场上引起较大的争论,不少市场人士对此提出质疑。
 
照直说,对于这些措施,笔者也是不敢恭维的。虽然本人一直主张管理部门要从严监管,但这种从严监管并不是乱监管,不是对市场的粗暴干预。因为监管必须是依法依规进行的,而管理层近期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依据在哪里?恐怕这是个大问题,不排除这是拍脑门子的监管。所以,尽管从严监管是应该的,但它必须合法合规。离开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监管,就不是真正的监管,是对市场人为的粗暴干预。
 
实际上,对于当下的股市确实存在一个从严监管的问题。但该监管什么,不该监管什么,这有一个主次轻重缓急之分。而就当下的股市来说,监管者最该监管什么呢?笔者以为,如下十项事宜是监管者当前监管最应该关注的。
 
第一,就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强制退市工作已经拉开了序幕,但涉及到的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足够的重视,目前随着欣泰电气股价的走低,投资者损失惨重。虽然作为欣泰电气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设立了专项的赔偿基金,但该赔偿基金并不赔偿揭露日(2015 年 7 月 14 日)或更正日(2015年11 月 27 日或12 月 10 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如何赔偿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笔者的建议是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履行上市时的承诺,即回购全部发行在外的新股份额。在这个问题上不容上市公司耍赖。上市公司耍赖可以,但监管者必须依法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回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垫付,待追回赔偿后再予以弥补。
 
第二,就是解决万宝之争中的杠杆资金收购上市公司股权问题。要严禁收购方动用资金杠杆进行收购。因为这种收购严重危害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是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以及对中国股市发展极不负责的做法。
 
第三,就是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总体原则是上市公司高送转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比例。同时规定,公司上市未满两年的不得高送转,上市公司股价明显有异动的公司,或股价已经被稳步推升到高位的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以及推出重要股东减持计划,或将推出重要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推出高送转。包括刚刚实施或将要实施再融资计划的公司,也不得进行高送转。避免高送转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
 
第四,新股上市必须解决限售股问题。即新股上市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全部限售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以此避免新股上市为股市带来源源不断的大小非问题。
 
第五、规范新股上市后的再融资问题。明确规定,新股上市后,在募资项目没有取得预期收益目标的情况下,不得再融资。或公司上市时间未满两年的上市公司不得再融资。避免一些公司上市后即向投资者狮子大开口般的张口要钱,把股市当成提款机。
 
第六、提高再融资门槛问题。尤其是提高定增门槛的问题。规定业绩亏损公司与铁公鸡公司、除了可向大股东与战略投资者融资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投资者融资。而这类定增股票的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且一年不扭亏的,锁定期延长一年,并以此类推。而满足再融资条件的公司,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两倍。并且股本扩张与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与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七、规模大小非减持问题。在规定的锁定期期满后,重要股东每季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并且公司业绩出现亏损时,重要股东股份必须锁定一年。同时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5%时,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向接手公司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避免上市公司沦为无人负责的空壳公司。
 
第八、解决并购重组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标的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由收购方案表决时投赞成票的公司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收购标的不能兑现承诺的,由董监高补上。避免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收购过程中盲目决策。
 
第九、解决上市公司承诺不兑现问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承诺不兑现,视同虚假陈述对待,并因此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在上市公司承诺不兑现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是受到了明显误导的,投资者理应得到赔偿。
 
第十、加快推进《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工作。毕竟目前的《证券法》已严重不适合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成为妨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作为监管部门来说,必须加快步伐,推进《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工作。
 
 
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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