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新政要过的六个“坎”

尹振涛 原创 | 2017-01-19 12:14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截至目前已有两个月的时间。《暂行办法》的出台被视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法”,也正式确立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地位,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及其传播性和普及性的特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银监会(银监局)与地方金融办之间的职能分工是否能够落到实处。在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负有相应的行为监管职责,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不仅仅是指导,还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具体的监管工作和职责,有效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手不足、能力有限、经验不足等劣势。但由于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并无上下级直属关系,同时,鉴于金融办也并未能够管理好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因此,业界对金融办监管地方网贷平台的能力和效果产生了怀疑。在没有具体的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再好的制度框架也是“空中楼阁”。同时,金融办并非执法部门,除备案登记外,其他的监管抓手尚不明朗。

  二、网贷负面清单禁止混业经营及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及资产端的获取产生了重大影响。《暂行办法》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人约束,并冲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牌照制管理。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杜绝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但由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源于混业经营及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因此,如果平台严格执行该条款,将面临清盘的可能。市场上很多平台可能将通过集团化方式,通过其他分子公司获取金融交易所牌照、基金销售牌照、私募牌照等,并与网贷平台公司平行“隔离”,将平台客户逐步“引流”到集团内的各种资产交易平台,以此保住现有的客户,并摆脱网贷监管约束。有关互联网金融集团的监管及集团内部的风险隔离,可能将成为下一步监管的重点。

  三、对单一借款人贷款限额的约束影响到90%以上的平台,部分平台可能通过一定技术手段予以规避。《暂行办法》再次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更是增加了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的要求。具体而言,《暂行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从目前网贷平台运营情况看,基本上全部的平台均超过此限额规定,仅有少数的消费类贷款或信用类贷款为主的平台符合规定。鉴于此,平台下一步将主要有三种发展可能。一是,资产端受到限额的约束不断萎缩,部分平台最终消亡或被迫转型,特别是一些以超大额为特点的平台公司;二是,部分平台超出限额不多,如车贷平台,会逐步将融资标的限制在限额内,或者要求借款人用直系亲属或关联企业的名义进行贷款,但不会超出很多,且相应增加了贷款成本。三是,部分消费类贷款和信用类贷款为主的平台公司,可能将逐步放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并获得资本的青睐,但其单客获利能力和平台盈利前景尚未体现,需要通过更多的技术手段或合作支持才能发展。

  四,ICP与EDI之争基本告一段落,在地方金融办的备案细则尚未出台前,网贷机构只能“坐以待毙”。《暂行办法》出台后,有关电信业务许可的要求是ICP还是EDI争论了好久。目前基本上已有定论,网贷行业的电信业务准入门槛,既不是ICP,也不是EDI,而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里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同时,网贷机构申请B21类时,需符合新规第五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未在地方金融办办理备案,符合网贷经营业务需求的B21类是无法获批的。同时,也有传言说,即使平台目前获得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是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经营性电子商务业务许可证并也有前置审批,也需要根据新的管理要求重新进行申请换证。因此,对网贷平台而言,目前只能“坐以待毙”。

  五、虽然《暂行办法》并未明确风险备用金问题,但已有平台对其进行了调整。风险备用金作为风险保障的方式之一,一直是各类网络借贷平台的一项重要的“卖点”,也被大多数投资人接受。但由于监管规定对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定位的明确,网贷平台不宜再进行任何的增信手段或“托底”保障宣传。因此,有个别平台(宜人贷、拍拍贷等)将风险备用金已更名为“质量保障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可以弱化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概念,强调平台是在“提供服务”,这其实是在强调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当然,这种改变只是在合规层面上的改变,其覆盖风险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随着《暂行办法》宽限期的临近,网贷平台会逐步适应新的监管规定,并对具体业务进行微调,但这些手段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其业务运营机理和属性。

  六、银行资金存管要求可能是网贷平台最难度过的“门槛”。从目前网贷平台与各类商业银行接洽的情况,和部分已经落实银行存管的网贷平台情况看,大多数网贷平台很难获得银行存管。一方面是银行对P2P平台的资质要求很高。比如,民生银行资金存管准入要求是,平台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平台实际控股股东为政府、大型国有国企、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机构、知名互联网企业,或该平台已获得知名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同时还要求至少存续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另一方面是成本问题。显然,P2P平台与银行合作开展第三方资金存管业务的成本费用要比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成本高出很多。对于通过流量、批量获客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高出的存管和结算成本及可能更差的客户体验感,将严重影响其下一步的发展和壮大。因此,大多数规模不大的网贷平台可能很难达到银行资金存管要求,而在监管压力下选择退出。

个人简介
尹振涛,1980年生,山东青岛人,经济学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研究员,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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