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终结现金贷的暴利

李庚南 原创 | 2017-11-06 16:46 | 收藏 | 投票 编辑推荐

  十四世纪法国天主教经济学家尼古拉•奥雷姆在《论货币》中认为,“有些工艺技术会弄脏身体,如下水道的技艺。有些技艺会玷污灵魂,如放高利贷。”现金贷或许就是这样一种技术!近期陷入舆论焦点的趣店恰是因为高利、暴利而弄脏了自己!

  因为在纽交一个华丽的转身,趣店不小心露出了“高利贷”的“底裤”,引来了市场旷日持久的围观与诸多质疑,让自己陷入舆论口水的漩涡之中,这或许是趣店赴美IPO前所始料不及的。

  应该说,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单从业绩看趣店确也对得起“中国电商消费分期第一股”之美誉:2017年上半年总营收约为人民币18.33亿元,超过了4家上市银行;净利润约为9.74亿元,超过6家上市银行;按每股24美元发行价计算,其市值达79.2亿美元,超过了18家中国上市银行。

  亮眼的财报,加上精彩的企业故事、高调的慈善动议,使趣店自然成为媒体舆论的聚焦点,引起诸多质疑。除了对趣店的经营业绩、运营模式及其盈利可持续性的质疑外,最让媒体“感兴趣”的则是趣店华丽外表下包裹的东西,那就是“现金贷”。可以说,现金贷恰是趣店此番引燃舆情烈火、引起舆论撕扯的火苗。以校园贷起家、继而转战现金贷的趣店,正是背负着外间对其现金贷暴利的质疑奔赴纽交所的。所以,遭受媒体的质疑、撕扯其实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在舆论的口诛笔伐中,趣店的股价也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大起大落,由上市当日大涨43.13%,到跌破发行价,10月30日股价报收22.19元,跌破发行价24元。

  这绝非木秀于林的悲剧。

  试想,一家靠放高利贷的公司,摇身一变成了“中国最大的在线小额现金贷款平台”,再高调赴美IPO,而且还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帜,如此招摇,让众媒体如何看得下去?

  毕竟,在招股书中,趣店也承认2016年的交易当中,大约59.5%的交易的年化收益率高出(36%)上限。如果严格按照36%的上限执行,公司营收大约将会减少3.07亿元,这几乎占到了2016年总营收的21%。尽管趣店CEO罗敏随后通过自媒体回应:愿意提供100万给任何发现趣店名义和实际利率超过36%的人;甚至放言,凡是过期不还的,一律不会催促他们来还钱的。电话都不会给他们打。

  但树欲静而风不止。趣店CEO罗敏的辩白显然苍白甚至可笑,只会激起媒体更加旺盛的斗志。于是有人发起“趣店寻宝”,计算出的趣店实际利率为42%,超过罗敏所称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年化36%;于是,媒体深挖现金贷的EAR/APR,从不同角度来坐实其高利贷的性质。

  在这场愈演愈烈的撕扯中,与其说是舆论对趣店不诚信的、不道德的追讨,不如说是对现金贷“暴利”的一次总清算。

  现金贷来源于国外的PaydayLoan(即发薪日贷款,在国外通常指30天以内的个人短期纯信用贷款),其传统业务体系主要针对工薪阶层。它一般指业务无抵押、无担保、无场景、无指定用途、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快速到账等特征的小额信用贷款。从2015年开始,现金贷在中国强势崛起,其规模在短期迅速扩张到超过1万亿,疯长之势丝毫不让当年的P2P行业。

  现金贷野蛮生长的背后广受诟病是它基于高费率的暴利性、基于利滚利的暴力催贷以及缘于疯狂扩张、零风控可能形成的风险外溢。尽管开展现金贷业务的机构种类很多,包括传统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平台,以及为数众多的没有任何资质的创业企业平台等,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尽管并非所有的现金贷是暴利的,但可以说绝大多数现金贷公司,特别是非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实际上都游走在暴利的边缘,都难以洗清“高利贷”的嫌疑。

  面对现金贷的猖獗、“不道德”,媒体、专家,各路神仙都在各展所能,试图找到现金贷的软肋与致命点,将之绳之于“道德法庭”。但是,面对舆论的口诛笔伐,现金贷们仿佛成了一只只将头缩进去的乌龟,在静默中尽显“我思故我在”的坦然,依旧在现金贷的领域闷声发财。趣店如是,其他现金公司亦如此。紧随趣店之后赴美IPO的拍拍贷2017年上半年,总营收为17.3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0.49亿元,较2016年同期指标分别飙涨392%和150%;同样靠现金贷的A股上市公司二三四五前三季度产生的净利润已达7亿元。

  其实,干着高利贷营生的现金贷公司CEO们在闷声发财的时候并非没有恐惧、没有担忧。但对于现金贷公司而言,对监管的恐惧远没有利润那么近、那么真实。拍拍贷在招股书中,明确提示投资者,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发展,实际上依旧预感到了山雨欲来的监管;还有一些消费金融公司急于撇清与现金贷的干系,或换个马夹。

  现金贷的软肋在哪里?

  当媒体执着于揭底现金贷的“暴利”性,深挖现金贷的EAR/APR、欲坐实其高利贷性质的时候,或许并未真正触及现金贷的痛处,或许正在偏离问题的关键和解决问题的方向。

  毕竟,仅就高利贷而言,我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罪这一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高利贷本身并不是犯罪。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说明的仅仅是,对于出借方而言,超过36%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就高利贷行为本身并无法律惩戒。

  毕竟36%的高压线的出现与存在很难用科学来解释,甚至于,用发展的眼光看,其本身也值得斟酌。且不论36%的红线是如何定出来的,有何科学合理性。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市场实际利率围绕基准利率的振幅空间日益扩大,甚至日益偏离基准利率的影响。特别是在市场利率中枢不断上移的态势下,36%的警戒线其实有待斟酌。

  将清理整治的对象放在产品年化利率36%以上的平台,或许也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一种权宜之策。如果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形成现金贷暴利的根源,而是固守一个并不靠谱的数字,或无异于刻舟求剑!实际上,许多现金贷岂止触碰、越过了36%的红线,甚至远远地超出红线几条街。关键是红线只是画在那儿的一条线,既不“通电”,也无人把守!

  不幸的是,我们更多地把目光聚焦在现金贷利率是否踩踏36%的红线、是否属于暴利,而忽略了现金贷现象背后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现金贷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对这一金融行为的监管问题。由谁来监管,拿什么来监管。关键还是对行为本身的认定,以及由谁认定与监管。

  如何将尚处于监管真空的现金贷纳入监管?

  其实,无论是P2P网贷平台还是现金贷,都涉及到可能触及的政策底线: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国务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然,这首先涉及到对现金贷经营行为的金融属性、业务属性及机构属性的认定。现金贷所具备的金融属性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对其金融业务及金融机构属性的认定。

  笔者以为,是否涉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主要应看其交易主体的构成。如果现金贷涉及的交易主体是一对一的、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那么可以用来规范的法规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借贷行为涉嫌高利贷,也无非限于经济利益的调节,限于对超过年息36%部分诉求保护与否问题,并不能入刑。但若涉及的交易主体是一对多或者多对多、非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则显然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若该业务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显然涉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现金贷显然属于后者。至于是否属于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其判定应该是明晰的,持牌与非持牌就是分界。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目前现金贷公司有上千家,绝大部分都是无牌照经营,持牌的仅有银监会核准的26家消费金融公司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189家网络小贷公司。

  因此,对现金贷行为的监管,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应停留于其利率是否触碰36%的红线,而应该重点关注,现金贷行为主体是否涉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这才是我们可以祭出的监管利剑!

  如何终结现金贷的暴利?

  当务之急,是加快监管制度建设与创新。规制先行是监管的基本逻辑。目前,针对现金贷类的金融业务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或是现金贷得以猖獗的原因之一。尽管近年来针对互联网金融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系列法规,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要求,但是对于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特别是风生水起的金融科技,监管的滞后是毋庸讳言的事情。

  如何避免因监管规制滞后形成的监管空白,避免前松后紧、忽松忽紧弱化监管的一致性与有效性?关键是明确监管的边界。正如央行一直在呼吁的,所有的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都应持牌。唯有这样,才能重塑金融的形象,找回公众对金融应有的敬畏。而识别金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属性,显然是监管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对金融、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重新给出清晰的界定。当我们举枪的时候,需确认枪膛有子弹。这样的监管才能做到有理有据,进退得当。对于暂时看不清、拿不准的金融创新,应积极探索建立监管沙盒,将风险一开始就置于可控的范围与幅度内,既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放任不管。

  其次,要尽快厘定监管的职责边界。现金贷到底由谁来监管?这又是让人最为纠结的地方。从目前参与现金贷的各主体看,既有银监会管的持牌金融机构,也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网络小贷公司,还有大量的找不到主的非持牌机构。若按照惯有的机构监管模式,“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老套路,显然只能覆盖到很小的范围,而且势必会削弱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并可能形成监管空白与监管套利。在监管职责的划分方面,比较有效且清晰的路径应该是行为监管。应强化行为监管的理念,以行为监管厘清现金贷业务及相应的监管边界,这或许是新成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义不容辞的一件棘手活。

  接下来,是如何具体监管的问题。对现金贷的监管应充分汲取P2P网贷平台监管的经验,分步推进与实施。

  第一步也就是当前,重点应放在对现存现金贷机构资格的认定。在明确监管边界、要求及厘清职责基础上,对现存的现金贷公司,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贯彻落实好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所有从事金融的机构都需持牌的监管导向,该取缔的就取缔,该清理整顿则清理整顿。

  第二步,在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对持牌的现金贷公司放贷行为进行规范。包括放贷资金来源、额度、贷款利率与手续费、催贷行为等,也包括现金贷公司本身业务的审慎、风险性管理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等。对于现金贷容易触及的36%的高利贷红线问题,除了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外,还应纳入具体的监管指标来管理;对触及高利贷红线的,可勒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资格。

  第三步,规范涉及现金贷关联方的行为。就是要规范与现金贷公司合作、为现金贷输血的持牌金融机构的行为。趣店招股书显示其48.1%的放贷资金来自银行、消费金融、信托等机构。现金贷公司、消费贷公司经常向银行要钱,手法不外乎三种。一是通过信托公司、资管计划;二是卖股权权益;三是控制或间接控制一家持牌的小贷公司,通过小贷公司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向银行拆钱。因此,规范与现金贷合作方资金融出行为或是终结现金贷暴利“釜底抽薪”的硬招之一。这其中涉及到几种形式、几个问题:一是金融机构能否购买现金贷公司发行的ABS产品,可以用什么钱来购买?二是金融机构以联合贷款、助贷形式开展与现金贷公司合作的合规性问题。有没有现存的监管依据,如何尽快明确相关监管规制,补齐这方面的监管短板?三是金融机构代销互金公司特别是现金贷公司产品的合规性问题。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能够开展代销合作的对象应该是持牌的金融机构,那么,与大量的、非持牌机构开展的合作显然属于违规的。

  必须清楚,强化对现金贷的监管起于市场对其暴利的诟病,但终结现金贷的“暴利”绝非监管的终极目标,而是监管的开始。我们在强化对现金贷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反思现金贷存在的土壤,反思我们的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程度。如何让普惠金融真正阳光普照,让高利贷在阳光下遁形,才是我们要追求的。

  说到底,如果没有监管的缰绳,现金贷就是一匹野马,或者野狼!如果给它套上监管的缰绳,构筑风险的围栏,它就可为我所用,为普惠金融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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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山的儿子 大山在季风中随意剥落的 一块岩砺 那便是我了 大山留在我体内的 是迎面风霜的坦然 是惯于磨砺的激情 是屡败屡战的豪气 因为相信阳光 相信明天 我愿意 在黑夜中坚守 静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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