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侵权频发亟待集体诉讼机制

杜坤维 原创 | 2017-04-28 07:18 | 收藏 | 投票

  2003年2月1日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共同诉讼诉讼制度不仅给投资者带来麻烦,也给律师带来麻烦,也给中国司法机关带来巨大工作量,也不利于最大化惩治那些违规违法者,是该彻底放弃,改为集体诉讼机制了。    据证券日报京天利年报显示,截至3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180份诉讼材料,共涉及金额6037.26万元,投资者索赔案件继续增加,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代理的案件,近期新增起诉30人,均已在3月中旬至4月初立案,金额超过650万,另有近70人诉讼材料已齐全,也将在今年6月份递交法院,该70余人涉及金额已超千万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小丽代理13位股民的索赔案件法院已经受理,这13人索赔金额涉及百万元,本周内再立一批京天利股民索赔的案子。律师预期目前诉讼人数还在不断增加,该案时效还早,预计最终诉讼总金额将超亿元。     一个资本市场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投资者索赔官司打下来,可能会有上百场官司,投资者需要不断的填写委托书,不仅投资者付出巨大时间金钱成本,就是律师也得不断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合同,向法院不断的移送材料起诉答辩,等待判决,付出巨大的时间资金人力成本,法院也同样需要不断的立案受理审理判决,浪费很多的时间金钱人力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成本都会转嫁到投资者身上,让投资者望而生畏,从而放弃索赔。这就是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制度的缺陷。     更为关键的是中国股市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场,绝大部分投资者所持市值很小,绝对损失金额不大,证券赔偿案件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也就是人多但每个人诉讼标的很少,往往导致诉讼成本多过赔偿的金额,起诉索赔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因此很多投资者只能被动放弃索赔。。据北京青年报在五粮液虚假陈述一案中,直至2013年5月,信披违规诉讼时效截止日临近前夕,成都中院才宣布受理154名五粮液投资者的证券维权诉讼,索赔总额约为1910万元。提起诉讼的股民,不及五粮液股东总数的万分之五。最后五粮液公告披露,在成都市中院主持下,公司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五粮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1344.2652万元,投资者索赔比例之低可见一斑,根据证券时报14年资料,一般侵权案件大约是1-2%登记股东提出索赔,投资者面对索赔的积极性是不高的。  由于单独或者共同诉讼诉讼制度的巨大缺陷,很多投资者只能放弃索赔官司,导致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成为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买单者,显然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大大降低了违规违法的成本,也助长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嚣张气焰,导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健康发展。  如果实施集体诉讼机制,只要有律师发起集体诉讼,法院一旦判决下来,只要投资者不声明放弃赔偿或者不同意赔偿方案,就可以从律师处拿到扣除费用以后的赔偿,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的麻烦,可以让更多的投资者得到司法救济,也可以减少律师的费用支出,从而获得更多的赔偿,也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从而减少社会成本,也可以让违规违法者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从而更加的小心谨慎,不敢拿法律当儿戏,是一个一举多得好事。美国就是得益于无处不在 集体诉讼机制让上市公司如履薄冰,谨小慎微。   现在市场期待证券法修改引进集体诉讼机制,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证券法修改没有进入2读阶段,离正式实施尚有时日,随着全面监管依法监管从严监管的事实,资本市场侵权案件被揭露进入高发阶段,投资者可以有机会得到更多的赔偿机会,投资者等不起,为了切实落实投资者保护机制,把投资者当上帝看待,只要证监会与最高法进行有效沟通,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12条规定作出修改就可以,12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修改为12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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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票市场投资,同时写一些财经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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