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先行赔付制度有待完善

李勇 原创 | 2017-06-28 09:35 | 收藏 | 投票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下简称《公告》),正式启动兴业证券通过专项基金先行赔付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经济损失的相关工作。

  这也成为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的首个券商先行赔付案例。该项制度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有着积极意义,但仍存在待改进之处。

  近年来,为了应对一些上市公司欺诈发行的问题,管理层可谓煞费了一番心思,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在由发行人和大股东进行股份回购的同时,另一方面,就是实行先行赔付制度。两方面的设计,堪称“双保险”。

  管理层的这一番用心,对于不涉及退市问题的欺诈发行问题,先行赔付制度确实是行之有效的,给投资者索赔提供方便。但是,如果是涉及退市问题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问题,实行先行赔付就存在着对投资者保护的缺陷问题。

  通过先前的万福生科、海联讯案的实例效果来看,所试行的先行赔付制度的确是很好地起到了一个缓解投资者索赔难问题的效果。

  然而,就兴业证券发布的公告而言,欣泰电器与万福生科、海联讯的案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后两者都不涉及到退市问题,而欣泰电器则是直接与退市问题紧密相关。而正是由于退市问题的存在,使得兴业证券就欣泰电器欺诈发行的先行赔付工作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存在着较大的缺口。

  具体表现为,根据兴业证券发布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1日起买进欣泰电器股票的投资者并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畴。而实际上,欣泰电器股票并未自2015年12月11日起停牌,而是一直交易到2016年5月20日。不仅如此,在强制退市尘埃落定之后,依然在2016年七八月间进行了为期30个交易日的复牌整理。

  显而易见的是,在2015年12月11日之后长达半年多的交易时间里,欣泰电器股票的换手率会是多么的不可想象。而按照《公告》的规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在这段交易时间里的接盘侠们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投资者是被排斥在接受先行赔付赔偿范畴之外的。

  因此,就欣泰电器退市案而言,除非能对相关公司股票及时予以停牌,不然,先行赔付的范围就应该不带有排斥性,不应该将自2015年12月11日之后买入欣泰电器股票的广大投资者排斥在享有先行赔付的范围之外,否则,先行赔付成为了保荐机构对投资者赔偿责任的一种逃避。

  作者:李勇(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6月26日香港《文汇报》香港《文汇报》文章链接:http://pdf.wenweipo.com/2017/06/26/a16-0626.pdf

个人简介
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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