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市造假应等同欺诈上市进行处罚

曹中铭 原创 | 2017-07-17 07:52 | 收藏 | 投票

     日前,保千里发布公告称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将其当年重组上市时的违规违法行为曝光。与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中浙江九好集团大幅虚增收入不同,保千里的重组上市,其虚增的是资产。但无论是虚增营业收入还是虚增资产,都属于忽悠式重组,都属于重组上市造假。

 
    2015年2月,证监会核准中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庄敏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重组方案为,中达股份将截至2014年3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与业务,以评估值6.16亿元出售给原控股股东申达集团,中达股份同时以2.12元/股的价格,向庄敏等发行13.6亿股,购买保千里100%股权。重组完成后,保千里实现借壳上市。不过,中达股份的此次重组却并不“简单”。如重组方案显示,保千里2.57亿元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8.83亿元,较账面价值增值26.3亿元,增值率高达1021.09%。标的资产不仅增值率超高,而且还存在虚增资产的行为。其资产评估值虚增2.74亿元,占评估总值的9.48%,按照2.12元/股的价格,对应股份高达1.29亿股。
 
    而保千里虚增的2.74亿元资产,却是通过造假的方式取得的。调查结果表明,资产评估时,保千里向评估机构提供了两类虚假的意向性协议:一是提供了4份均由保千里自行制作的虚假协议;二是提供含有虚假附件的5份意向性协议。这也意味着,1.29亿股是通过虚增资产的造假行为获得的。按照上周五12.72元的收盘价测算,市值超过16亿元。
 
    由于当初将全部资产、负债等都出售给申达集团,中达股份已是一个非常干净的壳。如果保千里不虚增资产,其重组上市也就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过,由于存在9份虚假协议,又存在虚增资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其重组上市的性质已经发生“质”的变化。
 
    保千里的重组上市,既存在虚假协议与虚增资产的造假行为,且该造假行为与欺诈行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组草案,也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因此,保千里的重组上市,应认定为欺诈上市。根据规定,重组上市的审核标准等同于新股IPO。而《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则规定,对于欺诈发行公司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因此,针对保千里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根据规定,采取强制其退市的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
 
    不过,证监会对于该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却值得商榷。根据《告知书》,保千里及实际控制人庄敏、公司上一届董事会成员等11人,均受到警告、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累计235万元。监管部门不仅不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于庄敏等通过造假多获得的1.29亿股股份居然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这无异于对违规者的一种纵容与“保护”。其“保护”了违规者的利益,却损害上市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有损于市场的“三公”原则。试问,难道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这1.29亿股进行注销吗?
 
    自《若干意见》实施以来,这几年退市的上市公司也不过六家。显然,退市机制并没有产生预期中的效果。而且,基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欺诈发行与重组上市造假不乏其例。笔者以为需要进行有效的防范。一是建立拟上市企业(包括重组上市)的污点制度。只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存在污点,则应永远将其挡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如此,浙江九好集团将与A股无缘,像苏州恒久因“专利门”错失“临门一脚”,后又跻身于资本市场的闹剧就不会发生。而污点制度的威慑力是不容置疑的。
 
    其二,在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不可采取不同的标准。欣泰电气与登云股份的案例最为典型。欣泰电气2014年1月份在创业板挂牌,登云股份2014年2月份在中小板挂牌,且两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都与IPO申请文件虚假记载有关,挂牌后定期报告中都出现重大遗漏的情形,但欣泰电气被退市,而登云股份却仍然苟活于市场中。
 
    其三,对主观恶意财务造假行为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近期“荣登”央视的雅百特,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虚增利润,与中联电气重组时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有关。业绩不够造假凑,背后只有自己的利益,其诚信则碎了一地,这样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必要留在市场上。
 
    如果监管部门当初否决了苏州恒久的再次IPO申请,将保千里、雅百特扫地出门,才是真正做到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在市场上所产生的震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提示:请扫描下边的二维码或添加微信号 caozhongming999 关注曹中铭的微信公众号,谢谢!
个人简介
独立财经撰稿人。
每日关注 更多
曹中铭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