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现金收购不可游离于监管之外

曹中铭 原创 | 2017-08-28 07:53 | 收藏 | 投票

     日前,*ST川化发布公告称,拟以7.9亿元现金收购控股股东能投集团持有的能投风电55%股权。这是最新一起以现金收购资产的案例。事实上,8月份以来,已有包括*ST爱富、长信科技、德奥通航、南通锻压等多家上市公司均选择以现金收购并购标的,或者将原方案中的股份支付方式修改为现金支付。

 
    自去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之后,重组上市门槛提高,并购审核日益趋严,时间周期也较长,而现金收购由于存在不需要证监会审核,操作相对简单,且易于成行等方面的特点,上市公司即使现金不充足,也会通过自筹,或通过设立并购基金的方式达到将标的资产收入囊中的目的。
 
    如果标的资产体量小,不适合发行股份收购,或者上市公司现金充足,又或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不希望股份被稀释,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一般会选择现金收购标的资产。而且,在A股上市公司普遍很差钱的背景下,运用现金收购不仅会增加其资金上的压力,也不是最佳的选择。不过,从近年来的收购案例看,虽然发行股价收购仍然是并购重组中的主流,但审核趋严且容易失败也导致现金收购逐渐成为其中的一种潮流。
 
    长信科技案例较为典型。去年9月12日长信科技开始停牌筹划重大事项,今年3月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收购深圳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75%的股权,但由于标的资产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海外上市公司分拆资产,而海外资产回A上市目前监管政策尚未明确,因此长信科技日前发布公告中止了该重组方案,同时表示将继续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购买比克动力不超过20%的股份。
 
    如果不是存在政策壁垒,如果不是发行股份收购多次引来深交所的问询函,以长信科技目前的资金状况,是不可能采用现金收购模式的。而且,其现金收购的股份也不超过20%,加上其原持有的9%股份,并未实现对比克动力的绝对控股。如果是发行股份+现金支付的方式,由于可以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不会产生任何资金上的压力,且持股可达到84%,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因此,现金收购与发行股份+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资产,其区别其实还是很大的。
 
    规避了证监会的审核,但现金收购也会产生其它方面的问题。比如上述*ST川化拟以7.9亿元现金收购控股股东的资产,如果标的资产溢价较高,就存在向控股股东实施利益输送的可能。再比如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如火如荼,在重组方享受高溢价、高估值并作出较高的业绩承诺的同时,并购重组“三高”现象的一大“负资产”即为业绩不达标与承诺不兑现在市场上表现得较为普遍,在损害了上市公司与广大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践踏了市场的诚信原则。
 
    如果是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在重组方业绩不达标且其所持股份还未解禁的情形下,市场上不乏上市公司通过回购重组方一定数量的股份并实施注销的方式,让重组方履行承诺。但如果是现金方式进行收购,一旦支付完成,而标的资产业绩又不达标,此时让重组方履行承诺将变得困难。更何况,即使是支付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市场上也出现过要兑现承诺时找不到重组方的状况。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现金收购,虽然可以规避证监会的审核,但却不可游离于监管之外。笔者以为,无论是发行股份还是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其监管都必须强化。特别是对于现金收购大股东或关联方资产而言,重点要防止背后存在利益输送的现象。此外,由于现金收购往往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而大股东在其中又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还可规定,现金收购资产的,如果标的资产方无法履行承诺的,应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像以往并购重组中出现的重组方不履行承诺,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埋单的格局不能再出现了。而且,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事会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上市公司现金收购无形中将会变得更谨慎,也更能提升现金收购的效果,维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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