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建失信“黑名单”更要提高违规成本

曹中铭 原创 | 2018-01-23 08:37 | 收藏 | 投票
    日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透露,证监会将就《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将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并对主要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积分管理。笔者以为,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与此同时,更需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早在2012年中国证监会就出台了涉及市场诚信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而实施五年来,也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也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此次监管部门欲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征求意见的形式形成《管理办法》。
 
    与《暂行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并不乏亮点。比如,扩充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和信息内容范围,实行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比如拟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应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再比如对主要市场主体进行诚信积分管理等,其针对性均非常强。
 
    此前对于市场上的违法失信行为,监管部门虽然保持着“零”容忍的高压态度,但往往是记入市场诚信档案了事,无法产生威慑力。而且,近几年监管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也不少,对某些大案要案,证监会也作出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比如罚款数亿元),但处罚的结果执行得如何,市场无从知晓。《管理办法》规定将对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既是市场监管的进步,亦维护了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
 
    建立市场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执法情况,相比于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者的威慑力要大得多。而且,监管部门公开执法情况,客观上,表明监管部门接受市场的监督,也是一个自我监督的表现,如此也更有利于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市场失信“黑名单”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更有必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来自上交所2017年的监管数据显示,上交所2017全年共实施纪律处分90件,同比增长近30%,采取监管措施4942次,共涉及5373个市场主体。数据既说明了上交所监管所作出的努力,也说明市场上违规行为的猖獗程度。上交所的数据已经令人震惊,如果再考虑到深交所的情况,背后的情形显然不容乐观。而这一切,都与市场的违规成本低关系密切。
 
    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上市公司及其他单位。对于个人或非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监管部门在没收违规者收益的同时,更应进行顶格的罚款,且罚款必须执行到位。如果没有执行到位的话,处罚或严惩的威慑力将严重打折,违规者也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现实案例中,违规者的罚款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形亦有发生。如此格局,让市场有皮鞭高高举起,然后轻轻放下之感,也会让铤而走险者存在一丝侥幸心理,显然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除了顶格罚款之外,笔者也建议,对于产生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可采取“两禁止”措施,一是禁止该上市公司三年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二是禁止其三内年启动再融资。有了“两禁止”措施,上市公司在产生违规行为前,肯定会掂量掂量后果。
 
    当然,大幅提高违规成本,还有待于对《证券法》的修订。目前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根源,本质上在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太过“仁慈”。《证券法》目前正处于修订之中,笔者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如果集体诉讼制度也能一并推出的话,则善莫大焉!

特别提示:请添加微信号 caozhongming999 关注曹中铭的微信公众号,谢谢!
 
个人简介
独立财经撰稿人。
每日关注 更多
曹中铭 的日志归档
[查看更多]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