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将对市场多方面产生影响

曹中铭 原创 | 2018-03-21 07:44 | 收藏 | 投票
    日前,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论是证监会此前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进行修改,还是沪深交易所的《实施办法》,都是监管部门为完善退市制度所推出的举措。
 
    《实施办法》主要剑指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与《若干意见》相比,其包含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外延”又有所扩大,这亦是《实施办法》的亮点所在。《实施办法》不仅将《若干意见》的IPO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包含在内,也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欺诈发行、5年内被证监会多次处罚等也囊括其中。
 
    沪深交易所出台《实施办法》并征求意见,其所产生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是对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尽管如此,退市制度仍然存在完善的空间。比如此前监管部门声称要进一步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以及“僵尸企业”的退市力度,但该采取怎样的手段,目前却并没有具体的措施出来。但是,如果不能将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以及“僵尸企业”扫地出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将会遭到扭曲,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长期存在,明显不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客观上,让这些企业退市并不难。像对于长期亏损靠甩卖资产保壳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修订下考核的财务指标即可。比如可将考核的净利润指标修改为扣非净利润,那么,那些靠甩卖资产、靠政府补贴、依靠大股东救济的上市公司将会退出市场,这类股市“不死鸟”将无法“苟活”于市场中。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讲,《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在市场上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如果说此前形同虚设的退市制度离上市公司还太遥远的话,如今退市离某些上市公司将变得很近了。上市公司如果在并购重组中披露了虚假文件,将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上市公司如果在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中还像此前的态度,是存在触犯《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可能的,当然也存在被强制退市的可能。
 
    现实案例中,像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类在以前往往一“罚”了之的违规案例,今后上市公司将面临着被强制退市的风险。此外,像炮制1001项议案的奇葩案例,以前一般采取罚款、市场禁入的方式进行处罚,《实施办法》出台后,交易所可以根据其违法的客观事实、恶劣的性质、情节以及严重的社会影响,对其采取强制退市的措施。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提升其信息披露水平,从而促进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升。
 
    从投资者的角度讲,《实施办法》的出台,可以让投资者规避相关上市公司的风险。比如某上市公司已连续两次受到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作出的处罚,投资这样的上市公司其实是很危险的。一旦五年时间内再次受到同样的处罚,该上市公司存在被退市的可能,也会导致投资者遭受严重的损失。
 
    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埋单,这样的案例堪称比比皆是。该现象不仅不公平,也会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对于频现违规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应敬而远之。只有那些运作规范,业绩优良且成长性俱佳的上市公司,才是投资者的首选。
 
    因此,沪深交易所出台《实施办法》,并非仅仅关系到上市公司退市这么简单,而是会涉及到多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实施办法》亦能让资本市场催生出“额外”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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