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BATJ们,莫忘“市场公平”原则

曹中铭 原创 | 2018-03-06 08:08 | 收藏 | 投票

 

   3月4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富士康将于3月8日上会接受审核的消息。今年2月1日,富士康才申报IPO材料,从申报到上会仅仅只有23个工作日,富士康的IPO进展堪称神速。从360借壳回归,到富士康的IPO,实际上说明吸纳新蓝筹,拥抱新经济已成为今年资本市场的一大趋势。

 
    事实上,监管层在数个公开场合和会议上透露出的相关信息也印证了这一点。如证监会在2018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就表示,“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改革发行上市制度,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2018年新年伊始,证监会主席助理张慎峰在调研中关村时也指出:“要与时俱进地提升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制度包容性、市场承载力和国际竞争力。把好企业留在国内、让好企业尽快上市。”这些都说明,拥抱新经济成为监管部门工作重点的迹象日益凸显。
 
    而目前的市场环境,我们既无法把BATJ这样的好企业留在国内,也无法让好企业尽快上市。BATJ纷纷赴香港或美国上市,已成为我们心中的痛。而如何把“BATJ”们留在国内,如何让生物科技、云计算等四行业中的“独角兽”企业尽快上市,如今已变成监管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BATJ”没有选择在A股挂牌,而选择在境外上市,与存在盈利门槛、股权VIE架构以及同股不同权的三大障碍密切相关。比如《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的条件。但像京东这样的高科技企业,上市前还处于烧钱阶段,根本谈不上什么盈利。仅仅这一条,就能把众多的“BATJ”挡在市场的门外。再如同股不同权问题。《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规定是同股同权的法律基础。但BATJ公司中,大量存在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像百度、京东等都是如此。在A股挂牌存在这么多的障碍,导致“BATJ”们不得不寻求境外市场挂牌。
 
    但如果要把生物科技、云计算等四行业中的“独角兽”企业留在国内上市,如果企业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在于,如果这类企业不符合相关规定,比如某属于四行业的企业还处于烧钱阶段,盈利根本无从谈起,按规定是不能在A股挂牌的,而要想让该类企业上市,有市场人士建议“剑走偏锋”。比如对亏损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以“市值-收入-现金流”或“市值+营业收入”的考量标准来衡量,放弃盈利考核标准。
 
    这实际上涉及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问题,也涉及到是否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对四行业企业“市值+营业收入”的考核标准能够实施,那么,A股的新股发行制度将存在两套标准,即有的企业要求盈利,有的企业对盈利没有要求,而双重标准的结果,必然在市场上制造不公平。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假如连续亏损的四行业企业能够上市,但在挂牌后如果相关企业仍然连续亏损(如京东),根据目前的退市制度的考核标准,这些企业在挂牌后连续亏损三年时间是否要做暂停上市的处理?如果连续亏损四年时间是否要做终止上市的处理呢?如果不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处理,无异在又在市场上制造了新的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对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改革的话,那么退市制度等制度同样需要进行配套改革。
 
    无论是“BATJ”们,还是四行业中的“独角兽”企业,监管部门在为其IPO开通快速通道的同时,必须兼顾市场的公平原则。无论遇到何种问题,这一原则都不应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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