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实施细则出炉,究竟对A股有什么意义?

李勇 原创 | 2018-06-08 16:47 | 收藏 | 投票

 201806062349分,证监会发布了备受市场关注的CDR实施细则,其核心文件即《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该细则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披等作出了具体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67起就可向证监会申请发行CDR创新企业试点申报通道随即正式开启。

这次实施的CDR细则不乏亮点,需要引起市场参与者予以关注。

一方面,修改后的首发上市办法和创业板首发上市办法针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作出了“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的豁免条款。实际上是为亏损的独角兽企业通过CDR方式上市扫清了障碍。

另一方面,在修改后的细则当中,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为创新企业试点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而咨询委员会由从事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在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这一科创咨询委员会的成立,无疑成为另一大亮点。

根据证监会33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发行CDR企业的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就目前来看,符合这些标准的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股大致有7家,分别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腾讯控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电信。此外,即将在港股上市的小米预计会通过CDRA股同时上市。

因此,就目前能够符合条件的企业来看,CDR其实只是少数高大上试点企业的专利。这也就使得CDR 对于支持新经济类公司的上市融资缺少普遍性意义。

虽然CDR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新经济类公司上市融资的问题,也不能有效解决中概股回归A 股市场的问题,但是,对于A 股市场来说,就短期而言,CDR 推出最大的意义,就是缓解了A 股市场的燃眉之急。

除了小米、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之外,BATJ加上网易都是新经济类公司的典型代表,特别是BATJ四家公司,更是被公认为行业领域的标杆。但是,就是这样的标杆公司,却并没有选择在A股上市,而是在海外上市。一方面,国内投资者难以分享到这些国内互联网巨头公司的经济成果,另一方面,这些互联网巨头当初选择在海外上市,也被市场参与者视其为A股不能接纳经济类公司上市的“确凿证据”。因而,像BATJ这类的经济类独角兽公司在海外上市,被视为A股之殇。

而这一次CDR细则的实施和随后的落地,为BATJ这类独角兽公司通过CDR方式回归A股上市提供了可靠的通道,因而,解决了A股市场的一大心病。

按照实施细则,通过CDR 的方式,不仅A 股市场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BATJ 这种新经济的标杆性公司,而且,A 股市场也可以更好地服务新经济类公司,同时,这也有利于提高A 股市场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提升A 股市场的良好形象。

因而,从短期来说,CDR 只是缓解了A 股市场的燃眉之急,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一批新经济类公司的涌入,势必会改变A股的市值结构,使得新经济板块的占比大幅度提升,其对于A 股市场的积极意义仍然不宜低估。

CDR发行对券商是利好,增加了业务收入。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由于BATJ之类的独角兽公司在海外的溢价空间巨大,而在回归A股上市之后,其估值将会不可避免地高起,因而,参与CDR投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建议理性对待,不要盲目参与追高炒作。

作者:李勇(系原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个人简介
西南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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