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疫苗门”不应由投资者承担损失

曹中铭 原创 | 2018-07-23 07:48 | 收藏 | 投票

     借壳上市不到三年的长生生物“摊上大事了”。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告显示,根据线索,该局对长生生物开展的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2015年12月,长生生物作价55亿元,借壳江苏的上市公司黄海机械上市。此次出现“疫苗门”的为长生生物旗下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长春长生是一家从事人用疫苗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长生生物的营业收入达到了15.53亿元,而长春长生疫苗销售的营业收入为15.39亿元,占比高达99%。而在长春长生的疫苗销售中,2017年狂犬疫苗销售额为7.34亿元,占上市公司当年营收的47.26%。因此,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在上市公司的营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今长生生物GMP证书被收回,狂犬疫苗停止生产,将对长生生物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事实上,这并非长生生物首次出现产品问题。2017年11月,长生生物另一个疫苗产品——百白破疫苗被原食药监总局通报在药品抽样检查中,检出其某批次产品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上市公司被发现生产存在纪录造假问题或不是偶然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在营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狂犬疫苗停止生产,其业绩大受影响将是不争的事实。上市公司如何才能重新取得GMP证书,重新恢复狂犬疫苗的生产,是长生生物面临的第一道坎。
 
    另一方面,尽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与上市销售,但在此前已经出厂与销售的狂犬疫苗产品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是值得重视的。否则,上市公司也不会发布通知要求相关疾控机构及接种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其狂犬疫苗,立即就地封存其狂犬疫苗等。毫无疑问,这是长生生物面临的第二道坎。
 
    长生生物“疫苗门”事件一出,其股价立即在二级市场作出了强烈的反应。7月16日,长生生物开盘即“一”字跌停,成交稀少且封盘量近9000万股。如此态势,下一交易日股价继续跌停将是大概率事件。因此,长生生物“疫苗门”无形中会导致投资者产生重大损失。
 
    如果长生生物狂犬疫苗生产存在纪录造假问题发生在一季度或者更早的时间,由于上市公司在2017年报与2018一季报中并没有披露造假问题,因而其定期报告涉嫌虚假陈述。证监会应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投资者可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起诉讼维权。如果长生生物造假问题发生在一季度之后,由于疫苗生产纪录造假问题涉事重大,而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因而涉嫌不披露重要信息,涉嫌信息披露上的严重违规违法。虽然说股市有风险,但由于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上市公司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总体而言,长生生物的“疫苗门”,问题出在上市公司身上,由此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显然不应由投资者承担后果。
 
    透过长生生物的“疫苗门”,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应该引起监管层与投资者的重视。虽然重组上市的标准等同于新股IPO,但从长生生物频出产品问题,以及雅百特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看,重组上市的企业,其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显然还是存在不小的短板的。而无论是长生生物还是雅百特,客观上只不过是其中的缩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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