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及“五大安全”行为 退市制度已经说“不” IPO呢?

皮海洲 原创 | 2018-08-04 06:26 | 收藏 | 投票

  最近,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事件引来人神共愤。因为触及到国人生命安全的底线,因此上至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至平民百姓,莫不对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事件义愤填膺。而在国家高层领导人的指示下,各级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也都积极行动起来,调查的调查,抓人的抓人,誓要将“问题疫苗”事件查个水落石出。

  由于长生生物也是一家上市公司,因此,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事件同样引来整个市场的同仇敌忾,不少投资者与市场人士强烈呼吁,将长生生物这种危及国人健康安全的罪大恶极企业从A股市场踢出去。

  投资者的这种呼吁得到了证监会的及时回应。在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曝光后,不仅深交所对长生生物接连发出问询函,并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证监会更是于7月23日对长生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进行立案调查。尤其重要的是,在市场强烈呼吁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的背景下,7月27日,证监会连夜发出《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现行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作出修改。

  从证监会连夜发出的《决定》来看,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从证监会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修改来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除了现行的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情形之外,增加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长生生物的“问题疫苗”由于危及到“公众健康安全”,因此,根据证监会修改后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长生生物将难逃被强制退市的命运。

  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完全是该公司罪有应得。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但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而且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因此,长生生物公司确实是罪大恶极。

  从证监会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修改来看,无疑体现了资本市场正义的一面。虽然股市属于资本市场,但它绝对不是藏污纳垢的地方,不是违法犯罪者的“避风港”,对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法公司,股市同样要将其踢出去。而具体到长生生物“问题疫苗”事件来说,将长生生物逐出中国股市,这显然有利于打击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也是有利于维护国人健康安全的一大举措,是从资本市场的角度来保护国人的健康安全。因此,证监会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修改显然是值得肯定的。退市制度就该对危及“五大安全”行为的公司说“不”!

  当然,退市制度为中国股市把守的是“出口关”,而要彰显股市的正义,维护国家与国人的“五大安全”问题,在退市制度已经对危及“五大安全”行为说“不”的情况下,IPO制度更要对危及“五大安全”行为说“不”,为中国股市把守好“入口关”。在这个问题上,IPO制度显然还是存在着较大不足的。毕竟在制订当初的相关法律法规之时,法律法规的制订者们并没有想象到如今的某些人会道德沦丧、利令智昏到无恶不作的地步,以至于当下的法律法规不得不为这些利令智昏者一再“打补丁”。如今,退市制度的“补丁”打上了,那么,IPO制度的“补丁”也该打上。

  首先,是要从IPO的条件上,突出对“五大安全”的保护。比如,在上市制度方面,《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在此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到“五大安全”问题。而只有(三)中有一条“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相当于一个兜底条款。因此,在该项条款中,有必要对“五大安全”问题予以明确。

  其次,是在IPO审核中,要突出对“五大安全”问题的审核,将对“五大安全”事项的审核凌驾于企业财务指标之上,甚至在“五大安全”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据报道,去年下半年以来,IPO审核突出了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这其实就是“五大安全”中的“生态安全”。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明显不够,而应将“五大安全”全部纳入IPO公司的考核范围。也正因如此,证监会发审委委员也有必要就此作出相应的调整,需要有发审委员来对“五大安全”问题把关。

  此外,是要增加IPO审核的责任感。长期以来,发审委委员对IPO公司出现的问题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面发审委委员们大权在握,另一方面发审委委员们又不承担责任,以至IPO腐败在发审环节接连出现。而从去年以来,管理层对发审委委员实行终身追责。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所以,如果将“五大安全”问题纳入IPO审核,那么就有必要明确相关委员的责任。与其他方面的委员们相比,负责“五大安全”问题审核的发审委委员们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最高可与危害“五大安全”行为同罪。以此来把好IPO“入口关”,决不能让有危害“五大安全”行为的公司混进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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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资深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1993年入市,21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已在全国主要证券报刊发表文章数千篇,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论、股票炒作心得体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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