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库存制度切勿操之过急要避免利益输送

杜坤维 原创 | 2018-09-18 07:07 | 收藏 | 投票

    回购库存股制度切勿操之过急,成为利益输送的新工具。

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三条就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修改公司法建立库存股背景

   近段时间以来,我们股市遭遇各种利空因素冲击,两市主要指数不断下跌,截止目前为止,其中沪指再破昨日低点,截止收盘沪指盘中创31个月新低,报2656.11点,创指创四年新低报1385.80点。

   股指下跌调整乃市场化行为,其本身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可怕的是股指下跌引发了股权质押危机不断暴露,风险已经从股市向券商、银行、信托蔓延,这就是大事了,另外IPO常态化虽然依然进行,但是投资者抵触情绪越来越大,两市成交越来越低迷,说明投资者不断的离场观望,这会影响到IPO正常进行,实际上已经成为双输,融资功能缺失,投资功能就更加丧失殆尽。

     因此亟待采取措施提振股市,但是提振股市的政策非常的少,市场呼吁IPO暂停,管理层自然不愿意看到,这会影响到常态化改革,也会影响到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因此回购和增持就成为管理层鼓励的 两种方式。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计702家上市公司披露回购公告,其中490家已实施回购,合计回购资金达241亿元。A2015-2017年中间共计发生两波大规模回购,这三年的回购金额分别为50亿元、109亿元、92亿元,这也意味着今年不到9个月的回购规模几乎是前三年的总和。

    从美国市场来看,回购股票确实是9年牛市的重要推动力,毕竟回购注销股票能够提高每股含金量,也能减少流通市值,改善供求关系,从而进一步推升股价,典型的就是苹果公司,通过不断回购推动股价不断创新高。

   上市公司回购热情不高

     我们股市有一个耳熟能详的名字,那就是圈钱市,言外之意就是上市公司更加看重的是从资本市场找钱,利用能找到的方式如定增、配股、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而不是掏钱在市场回购股份。

   我们股市今年回购是前三年总和,也只有241亿元,苹果一家公司就回购了1996亿美元,我们3000多家公司回购总额仅仅相当于苹果的2%。我们股市缘何对回购如此的淡薄,证监会认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为了促进更多公司回购,证监会修改了公司法,并推出了库存股制度,修法建议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影响市场的股份供应量,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

  库存股制度要防止利益输送

   美国股市是以严格监管著称的,因此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的透明、准确,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和股价操纵,美国证交会还是不放心,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1982还专门制定颁布了第10b-18规则,即回购股份的安全港规则,规定只要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公司就可以实施回购,且不会被认为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反市场操纵条款,但需要进行事后披露;一旦超过规则规定的限制条件,则会被视为操纵股价,并面临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

  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相对于美国股市而言,更加的宽松,因此财务丑闻屡见不鲜,财务腾挪更是多如牛毛,在库存股制度下,如何解决利用财务腾挪中饱私囊坑害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就显得十分关键,尤其是把回购股份作为股权激励下,回购股份价格越低越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利益,价格越高越不利于激励对象的利益,上市公司有动力利用财务数据腾挪打压股价的原始动力存在,如何避免利用财务数据等信息发布操纵打压股价就成为一个很急迫的事情。

  笔者以上市公司为了股权激励打压股价来搜索,竟然搜出很多条有关为了股权激励打压股价的帖子,虽然很多只是质疑,并没有很明确的证据,但有一句话叫无风不起了浪,不排除也有很多的猫腻存在。

 

    利润隐藏一方面可以打压股价,让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成本更低,激励对象得到更多的差价,另一方面隐藏利润的逐步释放,有利于解锁条件的达到,可以减轻经营压力,股权激励作用大打折扣,关键是这种行为对于股权激励是一种明明晃晃的利益输送,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按照市场操纵处罚,还是按照虚假陈述来处罚,都得有一个明确的依据才能服人,罚款也好行政处罚也好,在投资者司法救济渠道不通畅下,受到伤害的都是投资者,可能很难伤害部分股权激励的对象,这是不公平的,等于是投资者为违法者买单。

      毕竟处罚的对象应该是股权激励者,因为某些股权激励对象未必就知道其中的猫腻,并不是法定的知情者,只不过是一个既得利益者,如何处罚就是一个难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提振股价,提振股市走势,贸然实施股份回购库存股制度未必很合适,等到问题出来了再去完善制度,实际上对于投资者的伤害已经形成,亡羊补牢总是显得有点晚的感觉,毕竟会付出代价,摸着石头过河不适用资本市场

   针对库存股制度,笔者认为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护航,可以参照美国市场操纵行为认定,那就是认定股价变化对公司或对内部人有利可以认定股价操纵,也可以引进美国的安全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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