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病频出,股市如何才能实现市场化、法治化?

曹中铭 原创 | 2019-02-21 07:34 | 收藏 | 投票

     自今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就《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对于科创板的关注进一步升温。而随着日前证监会召集行业专家、券商、基金公司、创投机构以及科创企业代表共议科创板,也意味着科创板离市场越来越近了。

 
    科创板最大的制度创新莫过于试点注册制。根据《实施意见》,科创板企业上市的审核工作由上交所负责。具体为上交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审核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按照制定的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注册。因此,注册制在科创板进行试点,绝非仅仅只是“试点”那么简单。当证监会只负责注册工作,企业上市的审核权下放至交易所,说明交易所已开始履行原先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职能与职权,这既是市场监管的一大进步,也说明证监会与交易所在职能上将开始实现归位。
 
    而长期以来,证监会与交易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并因之导致市场监管出现角色错位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一点在新股发行问题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作为证监会,其主要职责应体现在市场监管上,像新股发行的审核工作应由交易所负责,但此前证监会通过设立发审委来对企业上市进行审核,不仅导致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要为企业发行上市进行“背书”,也频频招致质疑与诟病。
 
    A股市场的参与方包括证监会与交易所等监管者,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包括高管)以及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等。出于职责与定位的不同,各参与方只要能做到各司其职,归位尽责,市场将会呈现一片祥和的景象。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比如上市公司独董理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现实却是许多独董变成了“花瓶”,不仅不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甚至与大股东穿一条“裤子”。这样的独董,角色错位明显,是无法担当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重任的。再如像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其在提供服务时,理应做到“勤勉尽责”,但从多家造假上市的企业,以及年报造假的企业看,某些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离“勤勉尽责”四个字还有很大的差距。
 
    要打造一个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各参与方的归位尽责是不可或缺的。此前新股的市场化发行演变成了“三高”发行,监管部门不得不进行窗口指导,并设置23倍的发行市盈率红线,与相关参与方没有归位尽责密切相关。上市公司欲圈更多的钱,而中介机构券商欲获取更多的保荐承销费用等,成为“三高”发行背后的最大推手。在此背景下,发行人与券商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将整个市场的利益抛到脑后,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要使市场各参与方归位尽责,对监管者而言,就要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证监会与交易所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中介机构而言,就要履行好勤勉尽责的职责;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遵守规章制度;对于投资者而言,要遵纪守法。无论是对于监管者,还是其他参与方,一旦出现渎职或违规行为,都须受到惩罚。
 
    要使中介机构等实现归位尽责,还需要对其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违规的中介机构,处罚虽然有必要,但显然没有建立准入制度有杀伤力。比如少数履行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所审计的年报中多次出现财务造假的现象。对于这样不尽责的会所,就应该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而绝非简单的一“罚”了之。
 
    打造一个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完善制度建设,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同样有必要。A股市场的一大劣根性是违规成本低,这既与法治化背道而驰,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看,没有高昂的违规成本,打造一个法治化的市场几乎是不可能的。大幅提高违规成本,需要从《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的修订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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