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迎三审,提高违规成本应实现质的突破

曹中铭 原创 | 2019-04-29 17:38 | 收藏 | 投票

     据媒体报道,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按照惯例,法律的出台往往需要经过三审。由于二审时在一审的基础上改动较大,二审更像是一审,因此证券法在经历今年的三审之后,是否会在年内出台,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2017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迎来二审。从一审到三审,前后间隔五年时间,主要与2015年股市出现异常波动有关。2015年股市出现的异常波动,暴露出资本市场在监管和法律等方面的诸多漏洞,证券法仅仅靠小修小补式的修正或修订,已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
 
    证券法的修订,会遭遇牵扯范围广、涉及利益多、市场情况多变、各方观点不一等情形。而且,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通过修订,证券法不仅应能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四者的关系,还能把握适应创新需求与监管成本的平衡点,满足对投资者保护的精细化要求。更重要的是,证券法的修订,还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日后的制度设计预留法律空间。证券法要实现上述多方面的“平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这也是此次证券法修订历时时间较长的一大原因。
 
    二审时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主要聚焦了七方面内容,其中就包括注册制暂不规定。相对于二审的草案,三审已出现一定的变化。比如对于注册制,三审稿第二章“证券发行”中增加一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对科创板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作出规定。此前,对于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以及目前能够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的方式取得的。如今,注册制正式写进法律条文中,注册制的实施就有了法律基础。而且,注册制在科创板试点成功后,也将有利于在A股市场全面铺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有望实现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
 
    其实,证券法三审修订草案的看点并不少,比如为员工持股和小额发行开绿灯、存托凭证纳入证券范围、取消暂停上市交易制度、明确禁止违规利用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买股票、增加证券纠纷调解规定、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相关条款,进一步对证券法进行了完善。
 
    但从媒体报道上看,此次修法或不及市场的预期。多年来,大幅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一直是法律界人士、业界人士、市场投资者等多方面的一大诉求,但媒体的报道中并没有涉及这一点。相比于目前的证券法,以及一审与二审,即使修订草案已有较大的进步,但如果在提高市场违规成本上不能实现质的突破,个人以为是值得商榷的。
 
    违规成本低既凸显出市场监管的一大短板,客观上也已成为一大“公害”。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为例。信息披露之所以成为“老大难”,与证券法的规定密切相关。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信息披露上违规,顶格处罚为罚款60万元,责任人员顶格罚款30万元。相对于违规者通过信披违规获取的巨额利益,如此低廉的罚款根本不值一提。而且,在现行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章节,单位60万元、个人30万元基本上成为“标配”。
 
    提高违规成本实现质的突破,需要大幅提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违规的不当得利应全部收缴;另一方面,也须对违规者进行严惩。比如信披违规的上市公司罚款不低于千万元,责任人员不低于百万元。此外,在证券法进行修订的同时,也应启动对于公司法、刑法的联动修订,进而形成合力,让违规者承担行政、经济、司法等多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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