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造假上市与萨班斯方案相比尚有差距

杜坤维 原创 | 2019-04-30 07:15 | 收藏 | 投票

 

 

A股造价上市非常普遍,市场也达成共识,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才是治本之道,也是很多业内人士的吁求,证券法修改加大市场违规违法成本就成为万众瞩目的事情。

    证券法三次审议稿针对造假上市的处罚确实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第一百九十三条 规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注册,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老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原来的证券法被很多人称之为豆腐法,就是因为对造假上市等违法行为处罚过轻,即使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可能与其他市场相比还是处罚很轻,还是不足以遏制市场参与者不断的造假行为,比如造假上市最高也就是处罚60万元,对个人处罚最高就是30万元,这简直不是惩治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而是在纵容大家前仆后继的去造假上市,60万元罚款以后,某种程度上说就可以漂白造假上市的违规所得,造假可以造出一个亿万富翁这是对资本市场的一种无情嘲弄。典型的就是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被处罚也坐了牢,可是也获得了数亿元的财富可以享受财务自由,被不少评论者评论是这牢也坐的值了。

   因此大幅度提高造假上市处罚不能够历史上的证券法相比,而是应该与成熟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比如美国的萨班斯法案,虽然其严厉的制度饱受争议,可是也保证了美国上市公司的纯洁性,保证了美国资本市场的有条不紊的运行,次贷危机以后美国三大股指迎来了长达十年的牛市行情。萨班斯法案规定,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宣誓,如果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报表,将会面临10到20年的监禁,以及100万到500万美元的罚款,按刑期而论,财务报表造假的严重性和持枪抢劫相当,罚款数量相当于650万-3300万元,与我国相比50-500万元相比要严厉得多,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的收入并不亚于美国上市公司,很多高管的收入都是百万元以上有的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而且还有数目不菲的股权,有的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元,50-500万元罚款可能不足高管一年的收入,这种处罚是偏低,根本不具有震慑力,在上市暴富效应下,高管们还是具有造假上市的巨大冲动。

   另外萨班斯法案还规定,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主要是CEO和CFO,为此美国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披露说明书中必须有CEO和CFO的签名承诺,如果说明说中有不当的描述或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被要求重新核实,则两人在12个月内必须归还从上市公司中得到的全部奖金和红利,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买卖该公司股票所得也必须上交公司所有。这才是釜底抽薪,招股书中有不当的描述要求CEO和CFO退还从公司拿到的奖金和红利,等于让这两个高管白打工。我们实际上也可以引进这种做法,只要招股书中有不当的描述和财务数据造假,就要求高管们退还奖金和红利,买卖股票的收益也必须收归公司所有,让造假者白忙活一场。

 萨班斯法案规定,对于造假上市公司的处罚是500万-2500万美元,也就是说可以处以3300万到1.6亿元的罚款,相比较证券法2-10%的募集资金罚款,可能更加多一点,尤其是下档,A股不少公司募集资金低于10亿元,按照10亿元计算募集资金处罚也就是2000万-1亿元,要比美国萨班斯法案低许多,建议进一步提高罚没比例到10-30%,这不是一种过分的要求,现在很多公司融资成本都在10%左右,最高罚款也就是募集资金的一年利息,如果公司使用了两年,罚款就是相当于5%的资金利率,这样的罚款难说严厉处罚。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那么罚款就要起到惩罚的作用,那就是让造假上市者觉得得不偿失,觉得不敢有造假上市的念头。

   新版证券法虽然较大幅度的提高了造假上市的罚没力度,但是要说严厉处罚造假上市还是谈不上的,可能并不足以遏制造假上市的发生。既然修改证券法,那么就要一步到位,让造假上市者断绝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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