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审议通过,震慑上市公司违规行为

曹中铭 原创 | 2020-12-29 07:13 | 收藏 | 投票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法的修改,也是继证券法修改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重大立法事项,也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依法治市的决心,个中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对刑法进行修改,既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某种意义上也是倒逼下的结果。事实上,在此前证券法启动修订程序后,关于对刑法进行联动修订的声音就已经出现。而在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后,刑法的相关条款已经与新证券法不协调,也不能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随着注册制先后在科创板与创业板开启试点,更需要法制建设为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从试点的结果看,在不久的将来,注册制在A股市场全面铺开将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注册制实行更加包容的上市制度,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如果不能对个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形成一种高压、震慑的态势,不仅对于注册制改革,甚至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将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次对刑法的修改,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多个方面的内容。比如进一步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责。像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外,刑法修改也与证券法修订保持了有效衔接。比如刑法修改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方面的修改,更具体,针对性更强,也更具操作性。
 
    现实违法违规案例中,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关键少数”以往那种能够“置身事外”,且违法违规而没有受到应有惩罚的现象也将成为历史。剑指“关键少数”,无异打蛇打中了“七寸”,也能起到“四两拔千斤”的效果。
 
    客观上,刑法修正案最大的看点在于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并且与新证券法相呼应,也让严管重罚有了更加厚实的制度基础。对于欺诈发行,证券法对发行人处以非法募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取消非法募集资金5%的个人罚金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1%-5%提高至20%-1倍。欺诈发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代价将非常巨大。
 
    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监管“老大难”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中也有体现。在新证券法实施前,信披违规的顶格处罚也不过六十万元,这样的处罚无异于隔靴搔痒。新证券法将顶格处罚提高至一千万元,与此前的六十万元相比,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如果信披行为触及刑法,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金额取消了20万元的上限,也意味着违法成本的大幅提升。
 
    在美上市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最终付出了近12亿元人民币的和解金代价。与之相比,国内千万元的顶格处罚,显然还有差距。不过,无论是新证券法还是此次对刑法的修改,都凸显出重罚的一面,且已经成为市场监管的一大趋势,这也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在刑法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方面的违法成本大幅提高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如何真正落实到位,毫无疑问还须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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