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开始实施,“蹭热点”是否还有市场?答案显而易见

曹中铭 原创 | 2020-03-06 09:06 | 收藏 | 投票

     从3月1日开始,新证券法开始实施。新证券法从2015年4月份的“一审”到2019年12月份审议通过,历时四年多的时间,也凸显出证券法修订的难度之大。新证券法的施行,将导致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那么,在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背景下,A股上市公司频现的“蹭热点”现象是否还有市场呢?

 
    “蹭热点”早已成为A股市场一道刺眼的“风景”。热点股票或热点概念股等往往会受到市场资金的大肆炒作,通过“蹭热点”,上市公司股价短期内涨幅较大,这对于那些质押股票存在爆仓风险的上市公司,对于那些推进市值管理的上市公司,以及对于那些大股东、董监高欲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背后意味着什么是不言而喻的。
 
    鼠年A股开市后,多家上市公司又纷纷上演了疯狂“蹭热点”的一幕。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口罩概念股、医药概念股涨势如虹,“蹭热点”的上市公司也不少。如A公司2月3日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时声称“公司有涉及武汉新冠肺炎相关的药物及中间体”,此后又释放出和瑞德西韦的研发者吉利德有接触的信息。这也引发其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强势涨停。在深交所的问询下,上市公司回复与吉利德的合作只属于初步接洽,是否能达成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受此消息影响,该股又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类似现象还出现在蹭特斯拉热点的上市公司身上。
 
    “蹭热点”主要凸显出信披方面的问题。“蹭热点”的上市公司都具备某些方面的共同点,或无中生有,或杜撰捏造,或夸大其词,或故弄玄虚,等等,不一而足。上市公司“蹭热点”的方式,既有通过公告方式的,也有通过沪深交易所“互动易”的,还有通过其他方式如高管人员的发言等。其中,“互动易”成为上市公司“蹭热点”最主要的方式。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蹭热点”将变得不再容易了。如《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某些上市公司“蹭热点”发布的信息,本质上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由于是为了“蹭热点”又明显属于误导性的信息,因而其“蹭热点”的行为,涉嫌违规。
 
    此前上市公司“蹭热点”沪深交易所只能下发问询函一“问”了之,且根本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背后的原因则在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如今,上市公司在“互动易”等方式上发布的信息,已经纳入监管的范畴,如果违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的处罚,对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以五百万元的处罚。无论是处罚的力度还是违规成本,显然都大幅提高了。因此可以说,新证券法实施后,将会对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上市公司“蹭热点”或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对于抑制上市公司“蹭热点”,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无疑都是大有裨益的。
 
    当然,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还可进一步强化监管。比如某些上市公司“蹭热点”,主要是为了大股东或董监高能够在高位减持,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基于此,监管部门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时间上进行限制。建议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发布“蹭热点”消息后6个月内的窗口期减持任何股份;二是在减持价格上进行制约。比如上市公司发布“蹭热点”消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10元,那么当股价高于10元时,禁止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如此,其“蹭热点”也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相反,还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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