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建议受到关注,但宜迟不宜早,取消涨跌幅限制绝不可操之过急

曹中铭 原创 | 2020-05-27 06:38 | 收藏 | 投票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秘书长马进表示,涨跌幅限制阻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形成了流动性干扰,降低了价格发现效率,扰乱了市场运转。从涨跌幅限制价格运动的实际情况来看,涨跌幅更多地是限制了股价上涨,而不是限制下跌。观点一出,立即引发市场的关注与热议。

 
    目前沪深股市实行差异化的涨幅跌制度。沪深主板、深市中小板与创业板涨跌幅限制为10%,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幅度为5%。科创板方面,新股挂牌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自第六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20%。根据创业板的改革方案,今后创业板的涨跌幅度有望与科创板保持一致。
 
    A股市场10%的涨跌幅限制已实施多年,但在资本市场诞生的最初几年,个股的涨跌其实是没有进行限制的,个股一个交易日内上涨30%已成常态,甚至也不乏出现股价日内翻番的个股。但由于其时的市场诞生时间不久,且在制度建设、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制度被叫停。
 
    尽管涨跌幅制度更多地限制了股价的上涨而不是下跌,但现行涨跌幅制度常常产生助涨助跌的作用却也是不争的事实。毫无疑问,无论是助涨还是助跌,都无形中会加剧股价的波动,放大了市场的投资风险,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因此,取消涨跌幅限制,将是迟早之事,也将是大势所趋。
 
    但即使如此,取消涨跌幅限制也不可冒进,而只有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形下才可稳步推进。值得注意的是,取消涨跌幅限制,同样会放大市场的投资风险,也会进一步助长市场的投机行为。而且,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客观上讲,也是有利于大资金、大机构对股价实施操纵的。因此,取消涨跌幅限制,有利也有弊。
 
    个人以为,取消涨跌幅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实行。首先是市场投资理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境外成熟市场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既与其市场成熟度有关,更与其奉行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有关。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更注重上市公司的业绩与成长性,并不热衷于概念与题材的炒作,这也是其不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市场基础。近些年来,虽然在A股成功纳入MSCI指数后,价值投资理念开始在市场上生根发芽,但投机氛围依旧浓厚。
 
    其次,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并产生强大的威慑力。新版证券法已开始施行,但刑法的修订并没有同步跟上。事实上,资本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刑法的保驾护航。在新版证券法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情形下,刑法所存在的短板也暴露无遗。基于此,对刑法进行修订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个人以为,通过对刑法进行修订,大幅提高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违规成本,对于取消涨跌幅限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当然,取消涨跌幅限制,更需要试点先行。科创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目前实行差异化的交易制度,这既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改革的需要。科创板实行20%的涨跌幅制度,客观上亦有为取消涨跌幅限制探路的意味。A股市场要取消涨跌幅限制,可在科创板先试点。试点成功后,再在创业板试点,然后再在整个市场全面铺开。如此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将取消涨跌幅限制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为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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