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属罕见,金融委一月内三次表态,对造假行为须用重典

曹中铭 原创 | 2020-05-09 09:04 | 收藏 | 投票

     5月4日,金融委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这也意味着,金融委在一个月时间内三次对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进行表态,实属罕见。

 
    在今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金融委要求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十六次会议则提出要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此次金融委再次剑指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既凸显出造假行为的危害性,也说明该问题已经引起了金融委的高度重视,今后对于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的从严监管将是可期的。
 
    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行为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而在造假的背后,则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有的企业根本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为了跻身于资本市场,不惜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来“达标”。从近些年来的案例看,类似的企业并不少见。有的上市公司为了粉饰业绩,或为了规避退市的风险,通过对财务数据进行“包装”的方式来实现。
 
    从时间上追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诞生的时间不长,但上市公司造假现象在A股诞生几年之后便开始出现。多年来,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无法杜绝,一方面,与上市公司没有做到四个“敬畏”,即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有关,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紊乱,内控机制缺失有关。另一方面更与违规成本低的短板有关。特别是,某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即使调查属实,但根据旧版《证券法》的规定,只能按照信披违规进行处罚。而信披违规对上市公司的顶格处罚,也不过6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只有30万元。
 
    资本市场的造假行为不仅损害了A股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而且,在境外挂牌企业的造假行为,更是对中概股等企业群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像前不久瑞幸咖啡造假丑闻曝光后,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自不必说,也对中概股的声誉、估值,以及今后国内企业赴美上市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且其影响还将是深远的。
 
    金融委一月内三次表态要对资本市场的造假、欺诈行为进行严打,个人以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基于造假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所产生的恶劣影响,须用重典进行惩治。
 
    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首先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惩。财务造假不同于会计差错,背后主观故意的成分更多,属于典型的主动造假。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包括上市公司高管等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员难辞其咎。实际上,实施财务造假,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因此,对责任人员进行严惩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财务造假的责任人员,个人以为应按新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五百万元的顶格处罚。
 
    某些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现象,肩负审计重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亦难逃干系。作为中介机构,既需要具备职业操守,也需要具备职业胜任能力,两者缺一不可。作为中介机构,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否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问题是无法发现的。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中,中介机构如果没有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那么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承担责任,对于个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审计机构与人员,建议撤销其从业许可资格。
 
    当然,作为财务造假的主体,更应该付出惨重的代价。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欺诈发行的,一经查实,应立即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除了按照新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无论其造假的金额大小、影响几何,只要存在造假的事实,同样应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而不应留下任何的商量余地。当造假意味着退市在市场上成为现实时,既提高了违规成本,也严惩了违规行为,更是对市场与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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