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广告相关问题的分析

唐志国 原创 | 2020-07-12 18:53 | 收藏 | 投票

          根据相关网络转载相关报章报道,已经由一些名人因为代言理财产品,因为出现投资对付危机而受到舆论关注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对理财产品的广告制作、发布、代言以及维权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正确认识理财产品及其销售。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一般理财产品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QDII(即代客境外理财)当然现实社会中也会出现各种P2P形式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金融产品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风险可以具体分为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等,最终体现为是否会出现投资失败,具体表现为没有达到预期收益、本金损失等;

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中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对于理财产品广告的制作、发布、代言的基本要求

广告领域的基本规范,主要的依据是《广告法》,针对理财产品广告的适用问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而理财产品的广告本质上就是一种具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按照本条的要求应该对“可能存在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告”,而现实中出现的“更靠谱”、“幸福稳稳进账”等言语更是对这种风险的“反面抵触”

2、《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理财产品广告中主要问题体现在未提示风险,误导金融消费者,让其认为是没有风险,风险可控的产品,从而引发民事责任问题。

三、理财产品的代言人的责任问题。

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主要在体现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于该条的规定的理解,存在最低限制:需要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服务即购买了该项理财产品,突破该项规定最为简单方法是购买最小单位的理财产品,这相对于“天价代言费”与广大投资者遇到的“投资风险”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而关键在于是否审查了代言的理财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最为简单是该产品是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销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范、当然也包括相关广告语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范,否则,就会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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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专供经济合同和非诉法律事务,关注中国经济发展,用法律的理性视角分析中国经济现象,在法律服务中,体验中国经济发展的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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