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对上市公司独董提出新要求

曹中铭 原创 | 2021-11-30 07:29 | 收藏 | 投票

     近期,上市公司独董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一个群体。如自11月12日开始,已有超过20家上市公司发布了独董辞职公告,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个人原因”,这是非常罕见的。另外,因独董辞职,有上市公司董事长直接开怼。这一切现象的发生,个人以为与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宣判有关。

 
    因财务造假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巨大,并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今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也立即在资本市场上产生了反响。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有多个看点。康美药业作为财务造假与虚假陈述的主体,司法部门责令其赔偿投资者的投资者显然是咎由自取。然而,在该案例中,财务造假的组织策划者、审计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赔偿责任,这在此前是没有过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康美药业案涉及的赔偿金额巨大,无论是对于审计机构还是相关责任人员而言,都有不可承受之重。
 
    比如在13名相关责任人员中,就包括5名独董。其中,江镇平等3名独董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等2名独董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毫无疑问,相关独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都达到了“天文数字”,与其数十万元的津贴相比,简直就是“九牛一毛”。也正因为如此,在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纷纷打起了“退堂鼓”。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早在2001年8月份,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不过,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很骨感。由于独董基本上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名,且其津贴由上市公司发放,现实案例中虽然不乏有“独立性”的独董存在,但上市公司独董中“花瓶”独董、独董不“独”等却成为“常态”。显然,这并非正常的“常态”。
 
    此次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的结果表明,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是有履职风险的,而且,独董从上市公司所获取的利益,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匹配,这也是多家上市公司独董辞职的根本原因。该案例一审结果也表明,担任上市公司独董,获取独董津贴不再是轻松的事。
 
    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也对担任上市公司独董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保持独立性早已有明文要求,但在实操中,真正有“独立性”的独董并不多见。因此,今后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员,保持独立性是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要素。事实上,一个具备独立性的独董,会有自己的判断,也不会成为大股东等的陪衬,不会人云亦云。这样的独董,也能通过发表独立意见的方式,为自己规避风险。
 
    另一方面,独董也需要具备职业操守与职业胜任能力,且两者缺一不可。丧失了任何一个方面,这样的独董不仅不合格,也有可能面临着类似康美药业独董的风险。比如,独董丧失了职业操守,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穿一条“裤子”,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等重大问题,独董就有可能被波及。再如,独董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无法发现上市公司所存在的问题,最终同样有可能连累到自己。
 
    此外,独董在履职时,除了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外,也要坚定地与中小股东站在一起。一个漠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董,显然也不会是一位合格与称职的独董。同样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独董规避履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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