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本实施方案作出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主要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三、实施范围
为确保自由裁量权工作扎实、稳妥推进,取得实际效果,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6月至12月,在区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五个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2009年上半年再扩大到其它行政执法主体。
四、基本做法
各试点单位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单位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成功的经验,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有序地推进工作。基本做法: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要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涉及面广、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项目,要重点规范。
(二)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⑴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⑵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⑶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⑷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⑸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⑹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权。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
在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方面,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⑴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