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民营企业如何实行股份制?

段绍译 原创 | 2012-12-17 01:52 | 投票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股份制企业”模式,是当今世界最流行也是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企业模式。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有相当多的企业因为没有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制”的设计存在重大缺陷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甚至出现股东卷款外逃、另起炉灶、中途散伙及互相残杀等现象。还有很多很有能力办企业也很想办企业的人,因为感到一个人的力量相当弱小而至今没有创办起自己的企业。

  我根据对中小企业股份制的研究及十多年实践的检验,总结出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股份制模式,对中小民营企业或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优势总和”打造优秀企业

  我曾反复强调,作为一个办企业的人来说,“发现得好”比“做得好”更重要。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人在感叹:“现在没什么事情好做,要是早几年的话,开出租车的人也发财了,挖煤炭的人也发财了,浙江做扣子的人也成了千万富翁,做牙刷的人也成了亿万富翁”。其实,在和平时期,明天的机会总比今天更多,只要你有能力、有眼光。也许几年以后,那些感叹今天没有什么事好做的人,他们又发现“他们身边那些从今天开始做什么的人也发财了,就是我当年没有发现!”

  另外,一个成功的企业需要市场调查的行家、生产的行家、管理的行家、理财的行家、营销的行家、……对未来市场预测的行家以及熟练的技术工人。如果所有的人都是行家,这个企业肯定是会辉煌腾达的;如果有一些人是行家,通过努力是可以取得一些成功的;如果一个行家都没有,那么该企业肯定是闹着玩的。

  第三,没有规模就难得有效益,这就叫“规模效益”。所以,世界上的商品和服务大多是由有规模效益的一方提供给没有规模效益的一方,反之则是资源的浪费。比方说今天我俩想吃西瓜,于是决定明天开始去亲自种。结果,当我们收获到西瓜的时候,发现我们自己种的西瓜成本就要1000多元一个。因为我们种的西瓜太少了,没有规模效益,并且什么都要重新学习。而当我们在北京花20元钱买到一个广西产的大西瓜时,却还能让很多人在这个西瓜上赚到钱呢!其实就是因为我们种西瓜没有规模效益,而那些种西瓜的人同时种很多的西瓜,并且专门种西瓜,那些运西瓜的人专门运西瓜,那些卖西瓜的人专门卖西瓜。

  正因如此,我主张任何一个企业最好只做一种产品或一个系列的产品并且实现最大的规模效益。其他的事让别的企业去做,盲目的“多元化经营”是企业经营之“大忌”。如果把发现一个市场上最需要的商品比作写一篇非常有价值的论文,那把企业做大不断实现其规模效益就只相当于把写好的论文复印数遍!复印的成本很低,但复印的论文和原创的论文让你得到的收获却没有差别。

  再者,因为人都是自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总是向价格高的地方流动,货币总是向价格低的地方流动”,谁也挡不住。所以,任何人选购商品时总是选择价廉物美。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价廉却物不美”或“物美却价不廉”,企业就难以长期生存。

  总之,企业的合理存在就必须有足够的“优势总和”,否则,这个企业就没有持续的生命力。所以,只有通过“股份制”发挥每一个人才的优势,才最容易实现上述的四点条件,最容易培育出优秀的企业。

  二、打倒“平均分配股权”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传统的股份制模式几乎都是“等额股份制”,即如果是两个股东时每人占50%的股份,如果是三个股东时每人占三分之一的股份,如果是四个股东时每人占25%的股份,依此类推。这种股份制存在很大的弊端,比方说:没有核心人物对企业承担最大的责任,吃大锅饭现象难以杜绝,出现摩擦时难以表决……

  怎样才能消除传统股份制的弊端呢?实践证明,我设计的以下股权分配模式行之有效:

  将拟于有合作意向并且企业最需要的人才作股东,股东按他们未来(或现实中)对企业的重要性评估排列为1、2、3、4、5、6……,让第一重要的做第一股东,第二重要的做第二股东,第三重要的做第三股东,第四重要的做第四股东……依此类推。第一股东的股权最好为30%至51%之间,最好不要少于30%,这种股权的设计能更好地发挥股东的积极性。

  2006年,我的一个同学廖艳姿与她的朋友准备在东莞的常平开一家塑胶公司,约定每人占50%的股份。我得知情况后建议她们立即改变股权结构,即由廖艳姿占70%的股份,她朋友占30%的股份,要是还能引入一个企业需要的人才做小股东就更好了。否则,我预言她俩在一年之内一定会散伙。因为廖艳姿的能力远远大于她的朋友的能力。

  她们没有采纳我的建议,结果不到半年就散伙了。

  不管实行怎样的股权分配,一条原则必须记住:所有股东的股份最好不要相等,哪怕只相差1%;必须让所有股东股权的任意组合永远不能出现50%=50%的情形,否则,在发生意见分歧时难以进行表决。

  三、没有足够的钱也可以当大股东

  如果大家商定的第一股东或第二股东没有足够的资本金投资,则可以考虑用缩小总股本的方法来保证他们的股权比例。比方说,企业计划总投资为500万元,拟于让最重要的第一股东占51%的股份,即第一股东必须投资255万元,而实际上,最重要的股东只有127.5万元的投资能力,那怎么办呢?这时,我们可以将总股本改设为250万元,以保证最重要的股东能占到51%的股份。然后让其他有能力按500万元总股本设计投资的人,也以250万元为基数入股投资,其余的投资能力可以借给该企业吃利息。利率的高低可以参照资金对企业的重要性由股东协商决定,一般以年利率12%至30%之间为宜,也就是说以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民间借贷利率为宜。

  如果拟定的第一股东能缴纳的股本实在太低,而他的综合能力确实对企业很重要,可以考虑暂时适当降低他的股份比例,在让他缴纳一定股本的前提下,给他留下一些配额,等他有钱时再补足股本。在他补足股本前,由其他愿意多占股份的股东出资并承担相应的盈亏。

  四、让股权远远大于企业正常现金余额的股东或其委托人管钱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资金安全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其库存现金(含银行存款)一般不会太多,其资产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账款。所以,企业的现金最好让股东中最有经济实力的人或第一大股东(也可以是他们担保的委托人)当出纳管钱,这样能更好地保障资金安全。如果第一大股东(也可以是其担保的委托人)不能管钱,就由第二大股东或其委托人管钱,依此类推。银行取款必须由两个股东或其委托人签章,签章人对经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只要出纳实际保管的现金少于出纳或其担保人在本企业投资的股本现值,资金永远是安全的。当然,按正规的财务制度管理资金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五、事先约定“保护无形资产”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誉、进货渠道、客户资源等。为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有必要对股东做一些限制并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所有股东在本企业工作期间至离开本企业三年或更长的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区域从事与本企业相同或者相类似的业务。否则,将对违约方处以高额的违约金并赔偿本企业的实际损失。当然,如果企业觉得没有这个必要的话,也可以调整这一约定。

  六、股权不得任意转让

  中小民营企业的股东多数是本企业的精英,所以企业的股东需要相对稳定。为了保持企业股东的相对稳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在两年或更长的时间内不准转让,如果转让的话,也必须优先转让给内部股东或内部员工。股权转让的价格可以按企业现实的和未来的盈利能力由转让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由内部员工竞买。因为企业的原有股东一下子无法了解外来股东的人品和能力,所以如果向外转让股份的话,有必要有本企业67%(也可以由股东事先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一个比例)以上的股权同意,否则该股权只能在企业内部“低价拍卖”,即起价1元,由出价最多的人购得。

  考虑到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有必要约定任何股东转让股份后必须留一定的保证金到本企业,以保证其在三年之内(也可以另行约定时间)不在约定的区域做与本企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以保护企业的客户资源、进货渠道、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否则,违约方必须赔偿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为了体现公平,可以考虑由该企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或各方认可的利率向存有保证金的老股东支付利息。

  以上的“优势总和”的优势到底何在呢?如果中小民营企业按以上模式去运作,显然有以下好处:

  1、可以让最能干的股东能够有全身心投入企业工作的动力,因为干好了他利益最大,干糟了他损失最大;

  2、可以将企业最需要的人才组合起来并较好地稳定企业的人才队伍;

  3、出现分歧时容易表决,因为永远不会出现无法表决的情形;

  4、按以上比例设置股权后,再加上比较严格的财务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合谋虚报冒领和贪污。因为大股东与小股东合谋对大股东长期利益最不合算,特别是当第一股东股权超过40%时,他与小股东合谋违规捞钱几乎是不可能的。比方说,一个占49%股份的人和一个占20%股份的人合谋贪污10000元钱,每人分5000元,那个大股东相当于只分得了100元。因为如果不贪污,这10000元都是纯利润,大股东可以分得4900元,他怎么会为了这100元去影响公司的前途呢?而小股东们如果合谋捞取不义之财时,也因股权不均等而容易引起分赃不均的现象而容易露出马脚;

  5、使企业资金最安全,几乎不可能出现“携款外逃”的行为;

  6、能有效地避免“另起炉灶挖墙脚”的现象,以保护企业的客户资源和其他无形资产。

  特别提醒:永远不要和信誉不好或人品不好或不讲规矩的人合作。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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