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规定不一致造成的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如:
1、新办企业的开办费用,按财会制度规定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旧税法规定必须在5年内平均摊销(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在对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的情况下,08年以前执行的是旧税法,所以当时按照规定将其余4年的应摊销数调增,在以后4年中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2、以前年度提取的各项减值准备,已经调增的,本年度转回部分可作调减处理;
3、以前年度发生的或有事项和预提性质的费用,因以前年度会计上已作费用处理,本年度实际发生时,仅是冲减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等,对有关预计费用与实际发生的差额造成的当年预计的费用增加或减少,应对以前年度调增部分作调减处理,否则会加大企业所得税负担,造成重复纳税。
二、以前年度未抵扣部分本年度可结转扣除项目的转回,这点非常容易被忽略,如:
1、广告宣传费,当年超过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扣除;
2、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免;
3、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超过工资、薪金2.5%的教育费未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抵扣。
三、加计扣除项目,如: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100%加计扣除;
2、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税法与财会制度列支口径不同造成的永久性差异的调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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