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读法规的“禁令”有多大意义?

范子军 原创 | 2008-03-23 11:33 | 收藏 | 投票

复读法规的“禁令”有多大意义?

 

“严禁酒后驾车,不论上班下班,公车或私家车都一样。”昨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周忠渝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22日重庆晨报)。

时下,“禁令”是一个出现频率颇高的热词,什么“禁酒令”、“八大禁令”、“十大禁令”不时撞入公众的眼球。然而,细看这些“禁令”,几乎都是对已有法纪条文的“复读”或重申。就拿重庆检察机关的十条禁令来说,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严禁变相限制证人、未立案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严禁参与赌博,涉足色情场所,等等,可以说无一不是现行法律、制度、纪律明文规定了的。像严禁酒后驾车之类更是常识性的东西,有什么必要再来一个“禁令”呢?

 “禁令”过多、过频、过滥,久而久之就会形同虚设,变得与普通法规无异,显示不出“禁令”的特别之处,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此其一;其二,把国家法律、制度以及有关纪律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文拿出来以“禁令”的形式,有地方法律、部门规矩凌驾于国家法之上的意味,会削弱国家法规的威信,难道国家法律非得等到地方下了“禁令”才必须执行吗?其三,形形色色的“禁令”不可能像一般的法律法规那样完整、规范、缜密,容易留下“空隙”,给人打“擦边球”的机会:“禁令”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就不予追究或者从轻处理?即便信阳的禁酒令搞得那么轰轰烈烈,不还是有官员倒在了酒桌旁么?

因此窃以为当下的“禁令”该瘦瘦身了,除非现行法规存在明显欠缺、漏洞或不完善,非颁发“禁令”不可。我们应该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上来,否则,再多的“禁令”又有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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