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暴利与企业的社会责任

陈宏辉 原创自 新浪博客 | 2009-10-15 00:00 | 收藏 | 投票

房地产大亨再出惊人之语
    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在中国房地产界大名鼎鼎,常有惊人之语撩动国人神经。任老板认同“中国房地产业是暴利行业”的共识,但他不断抛出“品牌就是暴利”、“开发商只给富人建房”、“禁止炒房就是违宪”、“中国应该穷富分区”等言论,一次又一次地挑拨起公众的敏感情绪。在网络上,任老板高论频出,认为商人的经商行为不应该考虑穷人。他的原话是:“我是一个商人,我不应该考虑穷人。如果考虑穷人,我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就是错误的。因为投资者是让我拿这个钱去赚钱,而不是去救济穷人”。
    此言一出,再次惊起国人的一番热烈讨论,数以万计的网民跟贴发表意见。支持者认为,商人以追求利润为天职,任志强的话虽难听,但讲出了为商者的职责;反对者认为,现代企业已经不仅仅是股东的企业了,商人在商言商是不错,但必须以源于社会、利于社会、与社会共发展的原则为基础。
    乍听此言,阅读各方高论,笔者有一种恍若隔世的感觉,时光似乎倒流至20世纪30年代。70年前,哈佛大学的两位著名经济学教授贝利(Adolf A. Berle)与多德(E Merrick Dodd)曾经就“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展开了一场大规模论战。在企业的功能、角色和企业管理人员是谁的受托人(trustee)等问题上,贝利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论的观点,他认为企业是纯粹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切企业权力都应该为股东所用。管理者就是惟股东利益是从的股东权益受托人。多德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认为企业使用私人财产时深受公共利益影响,企业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机构。企业管理者不仅受托于管理者,而且受托于更为广泛的社会,企业的商事活动需要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负有社会承担。这场轰动全球的论战持续了20多年,影响深远,最终贝利全面宣告“这场争论明显地以多德教授的观点获胜而告终”,从此,贝利成为一个忠实的、坚定的“企业应负社会责任”观点的支持者。
    这样来看,任志强的一番话实际上暗含着深刻的经济学、管理学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企业管理者是谁的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第二,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股东负责,还是对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用一句更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企业是否应该负有社会责任。正是这个老套而又新鲜的话题,让任老板这个商界精英与平民大众一次又一次地拉开了距离,且有渐行渐远之势。

任志强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思想一脉相承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企业应该为其影响到其他实体、社会和环境的所有行为负有责任。应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自其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褒者贬者都各有说辞。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可能是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学者中名气最大的一位。在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弗里德曼曾经明确指出:
    “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使用它的资源,按照游戏的规则,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只要它存在一天它就如此。……如果企业管理者接受这种(广泛的)社会责任的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倾向能如此彻底地破坏我们这个自由社会的基础了。这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观点基本上是一种败坏社会的信条。”
    1970年9月13日,弗里德曼在《纽约时代杂志》上再次撰文重申了他的观点,文章的标题很直白,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在这里,弗里德曼实际上是拒绝承认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退一步来说,企业即使有社会责任的话,也只有经济责任。企业只需要为其股东赚取足够多的利润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无需关注什么利益相关者问题。弗里德曼认为,在自由企业制度中,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对股东负责;而股东想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因此管理者的唯一使命就是力求达到这个目的。如果管理者把“股东的钱”花到公众利益上,他实际上就是在未经股东许可的情况下花钱,因而必须遭到反对。同样,如果企业从事某些社会行动而花费的成本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而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这个管理者就是在花消费者的钱,这种做法也应该遭到拒绝。作为一名复兴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的旗手,弗里德曼认为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会使其成本增加,但市场的严酷性最终将会威胁到它的竞争地位。
    仔细研读弗里德曼的观点,认真揣摩任志强的各种言论,笔者再一次感到意外和震惊,你不得不承认任老板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思想一脉相承。不知道任老板是在读过弗里德曼的原文后消化吸收、灵活运用于中国房地产企业管理之中,还是天资聪慧、自我感悟到了这一番道理。不过,甚为遗憾的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弗里德曼式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受到了严重质疑,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弗里德曼的论断过于草率了一些。特别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的性质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更为全面的解释以后,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管理者都已经认识到,在创造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生产安全、保障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等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任老板是拒绝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只是不清楚任老板是否知道自弗里德曼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变化动向,抑或是对这些理论和实践进展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潜意识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渊源和演进历程来看,任老板的诸多言论受到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深刻影响,或者说任老板具有严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潜意识。在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在“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想的引导下,许多人开始认为社会生活也是符合“达尔文主义”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也是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规律。因此,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捐款资助弱者是与自然进化规律相违背的,由此造成的“社会性保护”只会降低人类的适应能力。那些给予捐款的好心人实际是支持了那些在人类竞赛中的失败者,违背了自然法则。赫伯特•斯宾塞是带头倡导这种严酷主张的人,他在1850年出版的一本书中写道:
    “这看起来很残酷,一个劳动者生了病,就丧失了与其他强壮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能力,就必须遭受穷困,那些寡妇和孤儿必须自己为生或死而挣扎。虽然如此,如果不是孤立地看,而是与整个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看,这些无情的命运就充满了最高的仁慈,正是这种仁慈使得那些父母患病的孩子早早入土为安,也正是这种仁慈使得意志消沉者、酗酒者以及那些受流行疾病折磨的虚弱者早早告别人间”(Spence, 1970/1850)。
    正是在这种“弱者死有余辜”思潮的影响下,许多企业不仅不会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而且对那些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分销商、员工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当时的法律在企业管理者如何使用公司的资金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业务范围之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cultra vires)了。这一法律短语的意思是企业的活动超出了它的权力,一个处于“过度活跃”状态的企业往往容易遭受股东的诉讼。虽然法官们一般都会允许企业在其所在的城镇里建立学校和教堂,但对于企业过多地考虑“穷人们的问题”是有限制的。
    到了20世纪中期,漠视穷人、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受到了西方企业界人士的唾弃,西方许多企业开始主动关爱穷人、捐款资助社区活动和红十字会事业,帮助当地政府完善义务教育和公共健康制度。许多企业都设立了正式的工会组织,建立起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处理供应商、分销商、贷款人、特殊团体、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企业积极从事社会责任活动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反而成了有企业拥有远大抱负的象征。最终,1953年,美国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认为,“过度活跃”条款是不合理的限制,并拒绝执行它,从而使该条款寿终正寝(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2002/1997)。
    事实上,也并非所有的企业家都是依照“社会达尔文主义”来经营企业的。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点上,美国汽车大王亨利•福特堪称楷模。他一直秉持这样一个理念:“再没有比工资更重要的问题了”。而且,亨利•福特还“多管闲事”,要求其员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确保他们的家是整齐干净的,他们饮酒不过量,他们的生活没有不清白之处,并确保他们的空闲时间用在有益的事情上。”
亨利•福特关爱员工之心、承担社会责任之意,的确具有超越时代的力量。而在近百年以后,中国的商人竟然说出了诸如“我们是给富人盖房子而不是给穷人盖房子”、“如果考虑穷人,我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就是错误的”这样不负责任的惊人之语,不能不让人觉得悲哀。这样的言论及其潜意识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只会使得所谓的精英变得越来越专横霸道,越来越有恃无恐,越来越不在意别人的感受和反应。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内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在社会责任意识方面的严重缺失。

面向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经语重心长地告诫我们,“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器官”,而且“一个健康的企业和一个病态的社会是很难共存的”,况且社会之所以进入“病态”,企业本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来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呢?如果说早期的企业理念主要是从“股东利益至上”、为股东牟利出发的话,那么今天的企业经营活动就必须要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1984年,时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的弗里曼(Freeman)先生从战略管理的高度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实践层面,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争论终于有了一个公共的平台。简单地说,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取决于各种利益相关者是否投入相应的资本于其中,这些资本不仅包括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还包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因此,企业就需要对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投入负起责任来,不仅要为股东提供资金回报,还要为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还要对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社区环境和当地政府负责。企业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而是每时每刻都在与社会各个部分打着交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全方位的。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考虑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的观点开始深入人心,而那种单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思想开始受到质疑。当然,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考虑利润,但人们对利润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今天,如果经理试图增加公司股东的利润,最好方式是兼顾企业中相关的主要社会团体的利益”(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2002/1997)。美国Sears Roebuck公司总裁罗伯特•伍德在谈到公司的社会责任和持续发展问题时,反复强调要把股东的利益放在最后一位来加以考虑,其原因“不是因为股东不重要”,“而是因为,在很多情形下,除非他先满足顾客、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否则,他是得不到满意的回报的”。企业界人士的这番肺腑之言充分说明了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和综合性社会契约之间的关系。
    与此同时,一些西方学者的研究也发现,即使是在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实行利益相关者纳入、考虑社会利益的企业在经营绩效上要比奉行“股东至上主义”的企业更胜一筹(威勒、西兰琶,2002)。相反,那种认为企业只为“股东利润最大化”而生存的思想很可能会导致不道德经营行为。因为企业一旦把利润作为唯一的追求时,往往就会忽视综合性社会契约的要求,在经营行为上就难免把职工作为获利的工具,把顾客视为争夺市场份额的对象,把竞争对手看成对头冤家,把媒体视作祸水,把政府法令当作儿戏,把自然资源作为肆意攫取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正是由于遗忘了企业需要承担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才会爆出南京冠生园的变质月饼风波和金华火腿的“敌敌畏”杀虫丑闻。
    笔者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表现在如何体面地使用财富上,也植根于如何符合伦理要求地创造财富过程之中。正如彼得•德鲁克所阐述的那样:“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重要的是管理者应该意识到他们必须考虑公司政策和公司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他们必须考虑一定的行为是否有可能促进公众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基本信仰的进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强盛与和谐”(Drucker, 1995)。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必须既要实现自身的赢利目标,同时还要实现必须的社会利益,二者不可偏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永续发展的机会。
    格林斯潘曾经警告美国的房地产商不要过于得意,他说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最终将不可避免地降温,利用住房市场生财的人其个人消费能力也将下降。投资者低估房地产市场的风险、管理者忽视买房者的要求最终将会受到惩罚,因为“历史不会赋予所有事件以圆满的结局”。不清楚任志强先生是否听说过这句话,倘若听说过的话,不知他是否会有所新的感悟。

 

作者联系方式:
    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510275)
    E-mail: Lnschh@mail.sysu.edu.cnchenhh@lingnan.net

 

个人简介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麻省理工学院(MIT)斯隆管理学院访问学者。主持省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项,出版专著1本,在《经济研究》、《中国工业经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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