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思考

梁树广 原创 | 2009-11-09 07:05 | 收藏 | 投票

   近来对公司治理比较感兴趣,可是我一直以来都是以很浅的角度去理解公司治理,就是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把董事会、管理层、股东大会、监事会的权利、义务安排好就可以。可是最近我学习契约理论,感觉其实公司治理有很深的理论基础。我国在做管理咨询时,一般都对企业的治理制度进行重新的规划,可是实际上,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因为公司治理制度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好。那我现在把公司治理的两种含义粘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1.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利益、损失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且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分享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从而节约 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系合同,它以简约的方式,规范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     2.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能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作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作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公司治理整顿是在既定资产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比如债权与股权、股权的集中与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会不同。另一层是,所有权中的各种权力就是通过公司治理整顿结构进行配置的。这两方面的含义体现了控制权配置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密切关系: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整顿是控制权的实现。 我们(南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认为,对于公司治理定义,除了上述的内容之外,还应该从更广泛的利害相关者的角度,从权利制衡与决策科学两个方面去理解。关于这一点参见公司治理内涵。 

个人简介
梁树广,男,(1982-),山东聊城人,产业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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