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谁应该承担责任?

戴晓明 原创 | 2009-02-06 22:22 | 收藏 | 投票

昨晚CCTV二台播出辩论节目,辩论的核心是明星广告代言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场内互动观众大都支持明星做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他(她)对广告所代言的产品不能也不可能尽到详知详查之责。特别是直接对曾为“三鹿”代言的著名影星邓婕,提出应当进行公开道歉,并在该事件的善后赔偿上做出表示。期间一位教授发言很精辟:风险和利益并存的年代,既然获得了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笔者无疑是赞同明星做为产品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法理解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事情。至于承担多少责任,是应该进行商榷。在此我并不要去刻意强调应该追查做为广告代言的大明星要去承担和怎样承担责任。而是在这个辩题后面还有一个更应该提请关注的问题,即广告发布的媒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仍以“三鹿”的广告为例,要是追究邓婕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正如辩论场内一明星所说,许多事情不是代言人能弄得很清楚的。要求代言人,特别是有一定公众影响力的明星,要求他(她)们一定能对所代言的产品非常了解,对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诸多问题都非常清楚,肯定是不现实的。但是在CCTV的辩论会上,光是追究这个代言明星的责任绝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管哪个明星,没有媒体做承载,这个广告永远也不会为世人所知。就“三鹿”奶粉广告而言,对外播发广告的CCTV就没有一点责任吗?从这个广告的获取收益也远远大于邓婕这个被称为代言人的收益。既然如此,那就应该对公众承担更多的责任!邓婕不愿退还已收的广告费,那CCTV退了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CCTV肯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 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如果说,CCTV没有查出三鹿奶粉的问题,那怎么要求一个演员能查出这个奶粉含有三氯氰胺呢?更能明确指出这个添加剂是能致使服用者患上肾结石呢?与情与理都是讲不通的。CCTV这些年来播发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广告也不少吧,可谁又见过它播发过更正广告呢?更没有听说过电视台因播发害人广告而公开退赔的!作为广告最大的经营商,CCTV难道就是因为其牌大可以无视法律法规之规定吗?而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难道就因为是CCTV播发的广告而听之处之吗?更有现在网友指出:CCTV播发的广告用什么变名教授,肆意播发,这不也是在玩欺骗世人的把戏吗?(http://ls1919.blog.sohu.com/109519139.html)广告制作者要惩罚,广告经营者也同样该受惩罚。这么简单的事情要是CCTV审查不出来的话,真是认为CCTV对播发的广告根本没尽一点审查的职责!因此,在大家指责一些大牌明星瞎接广告以赚取大量金钱的之余,我以为更应该对这些只顾赚钱的电视台也给予同样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像CCTV这样在国内对世人最具影响力的广告经营者。总不能光是捞取钱财而不承担一点社会责任!

个人简介
50年代出生,文革中结束学生时代,随即从军到山沟,全国首次大学统考被录取,80年代转业到北京,下至工厂,上至机关,多经风雨,至今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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