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制

白贵才 原创 | 2009-05-07 22:37 | 收藏 | 投票

  今天听到乡镇建制这个词,虽然耳熟,却不能准确明了其意思,于是在网上查了查,发现东西还真不少,问题也不少,最主要的一个就是乡镇建制的存与废。

  本来只想弄明白什么是乡镇建制,或者说是乡镇建制的定义是什么,没有想却了解了这么多。看完之后,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脑中已有了一个形象的概念。乡镇建制,就是指设立乡镇这一级党委政府,来管理所辖村社。不知准确定义是什么?没有看到。

  下面把看到的一些东东贴上,留着备用:

  乡镇建制:历史、现状及未来

  作者:侯保疆 来自http://www.360doc.com/content/090502/08/131333_3341369.html

  (汕头大学法学院地方政府发展研究所,广东 汕头 515063)

  摘 要:乡镇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基层行政建制单位。乡建制萌芽于春秋战国之际,定型于秦汉时期。镇建制始于北魏,现代镇建制出现于清末。乡镇建制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演变。从1998年开始,乡镇处于大规模撤并过程之中。乡镇撤并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而言,乡镇作为一级建制仍将延续,但乡建制和镇建制在各地的未来走向有所不同。

  关键词:地方行政;乡镇;乡建制;镇建制;乡镇建制

  中图分类号:1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225(2005)04-0062-005

  乡镇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基层行政建制单位。作为基层行政建制单位的乡镇,其历史演变过程如何,目前处于何种状况,今后的发展趋势怎样,本文就此作一粗略的考察与分析。

  一   乡建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乡制始于周代。周时,乡是地方最高自治组织。据《周礼》所载,西周时期,王畿以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周礼·地官·大司徒》曰,在"王子公卿大夫采地","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即西周时期以12500家为一乡。乡设乡大夫,由卿担任。作为基层行政建制的乡,萌芽于春秋战国之际,定型于秦汉时期。在此后的两千多年历史长河中,乡建制的发展经历了多次变化。我们将其发展演变分为新中国成立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

  (一)新中国成立前  从秦代到新中国建立前,乡制的演变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

  1.公元前221年至590年  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隋文帝开皇10年 (590年)实行乡亭里制,多为基层行政组织,乡官以官派为主,民间推选为辅。秦代乡制为乡亭里三级制,大致以百户为里,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置乡官(三老、啬夫、游徼)管理治安、租赋、力役等。汉代承袭秦制,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三老从50岁以上的男人中推选,其余由郡、县委派,一乡约 10000户。乡亭里制相沿至三国未改变。晋时,乡随县所辖户数多寡而置,县有五百户以上都设乡,三千以上设2乡,五千以上设 3乡,万人以上设4乡,乡官由官派为主向民选过渡。南北朝时,政权更迭频繁,乡置废经常。南朝的宋实行乡亭里什伍制:五家为伍,二伍为什,十什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基本上与秦汉乡制相仿。齐、梁、陈沿袭宋制。北朝的北魏、北齐未设乡。北魏初期曾因基层行政组织中的 “三老”一类官员已不起作用,在县以下实行过“宗主督护制”,以宗族为单位建立起一种基层行政组织。由于实行中产生大量隐漏户口的弊病,直接影响国家赋税收入,公元486年,魏孝文帝改 “宗主督护制”为 “三长制”: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北齐在县下实行比闾族党制: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一百家为族党。北周曾复古仿西周之制,以王畿城外百里之内为乡,其外为遂。[1](p203-204)

  2.590年至清朝 在这一时期的绝大部分时间里。

  乡不是基层行政组织而是基层自治组织,其负责人不是上级委任的官吏,而由乡民推选或遴选,乡村行政事务由县直接负责,自治组织只起协助作用。隋文帝开皇10年(590年)改乡亭制为乡里制,乡不再是基层行政区。唐沿袭隋乡里制,以4户为邻,5邻为保,5保为里,5里为乡,置耆老,1乡共500户。在唐朝中后期,许多地方废县置乡。宋初,县下设乡里两级。王安石变法时,将乡里制改为保甲制。宋以后,县成为基层行政组织,其下不再设乡。金时,村随户口之多少设乡,但乡不是基层行政组织。元代,县下实行村疃制度,以五十家为一社,设社长。明代,县下起初实行里甲制,以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后改里甲为保甲,每保统十甲,每甲统十牌,每牌统十户。至清代,保甲制与里甲制并行于基层。[1](P204—205)

  3.清末至国民政府  这一时期的乡是基层行政区域单位。1909年清王朝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城厢以外的市镇村庄屯集等,人口满5万以上为镇,不满5万的为乡;乡自治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及自治经贸为主;凡乡均设议事会及乡董。议事会由乡选民互选产生,乡董由乡议事会就本乡选民中选举,呈请地方长官核准任用等。这是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乡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建制,其确立的乡制被其后民国政府较长期地继承下来。如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县以下各级机构设置的规定常朝令夕改,但在其基本内容上因袭了清末的城镇乡制,乡镇级机构由此被固定为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2](p52-53) 1928年,《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机构为区、村 (里)、闾、邻四级。1929年公布《重订县组织法》,改村为乡,改里为镇。1934年,国民党"中政会"又通过了《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规定县地方制度采用两级制,即县为一级,乡 (镇、村)为一级。这项规定把以往的县、区、乡 (镇)、闾、邻五级制改为县、乡两级制。193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实行"新县制”,对县以下的机构作了重新规定,在县的面积过大的地方,以一区管理15至30个乡(镇),在一般的县之下直接设乡镇。"新县制”同时还规定,区属于县政府督促各乡镇的派出机构,而乡镇才是县以下惟一的政权机构。1941年又公布 《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乡设乡务会议、乡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以及国民兵队(民兵组织),乡(镇)长的权力为政治、军事、教育 "三位一体"。[3](P419-421)

  (二)新中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乡建制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进行过几次较大的调整,从建国到现在,乡建制的发展演变可分为四个时期。

  1. 1949-1953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有两种:一是华北区、东北区各省以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行政村为基层行政区域;二是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区各省以原有的多为基层行政区域。1950年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多为县领导下的基层行政区域,设乡人民代表会议 (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乡政府。由于当时全国的乡和行政村大小悬殊,不能适应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 "己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缩小区乡行政区域范围,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并提高工作效率。"[4](p35)此后,乡(行政村)的总数由1951年的218642个增加到1952年的275269个。

  2. 1954-1957年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多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设相应的政权机关,即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首次以根本大法确定乡的法律地位,行政村一律改称乡。到1954年底,全国乡数为21.8739万个。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之后,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范围己经突破了原来小乡的行政区域界线。为此,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小区小乡制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后的新形势,区乡行政区划应当适当调整。从1955年冬和1956年春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对乡进行了调整。到1957年底,全国合并为95843个乡。[5](P461-462)

  3 .1958-1982年  1958年全国实行农村公社化,乡建制被人民公社所取代。人民公社成为农村基层行政建制。1958年底,全国共设265593个公社。人民公社开始是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后逐渐发展形成政社合一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1978年宪法确认人民公社为中国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1979年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既是国家基层政权机关和行政机关,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4](P37)由于人民公社一般是由原来几个乡合并而成的,人民公社数较乡数大大减少。到1977年底全国约有5.4万多个人民公社。实践证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不但使经济组织成为政权机构的附属物,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遭受重大损失。

  4 .1983年至今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逐步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社建制同农村政治经济的发展远不相适应,己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中央根据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的新情况,决定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1982年宪法重新规定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理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适当划小"。据此,各地普遍进行了恢复建立乡政权的工作。到1985年基本完成,全国从原来的约5.4万多个公社改建为79306个乡和3144个民族乡。从1998年开始,撤乡并镇工作逐步在全国各省区市展开,乡的总数日益减少,2003年底为16636个乡、1147个民族乡。[6]

  二   镇建制的历史演变

  (一)镇作为一种人类生活的聚居形式古已有之,但作为行政建制单位则始于北魏。公元4至6世纪,北魏为统治其所占领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在军事要地遍设军政合一的镇。当时设镇之地有两类:一类设于尚未设立州郡的地方,镇将兼理军民政务;一类设于州、郡治所,镇将治军,刺史、太守管理民政,但多以镇将兼刺史、太守之任。到宋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罢镇使、镇将,收其权归于知县。一部分人口众多、商业繁荣的镇划归所在县统辖,成为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其余的镇罢废,但在边境地区设有镇、城、堡、寨、关等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5](P371)到清末,现代镇制开始形成。清宣统元年(1909)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以城乡分治为原则,规定府、厅、州、县治所驻地城厢为城,城厢外的市镇、村庄、屯集,人口满5万者设镇,其余均设乡。193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正式确定乡、镇为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

  (二)新中国成立后,镇建制的设置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五个时期:

  1. 1949-1954年:过渡时期  由于受当时的条件限制,这段时期国家没有就镇行政建制制定专门的法规,因此,镇的行政地位不明确,镇的设置标准也不统一,造成镇建制设置的行为失范。如有的镇下设有乡,有的地方一城二镇,甚至数镇;有些省设镇建制过多,有些地方将一些不够设镇条件的小集镇也设为镇建制。据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国共有建制镇5402个,1954年底为5400个镇。[7](p74)

  2.1955-1961年:规范发展时期  195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明确了镇的行政地位。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规定,镇是工商业和手工业的集中地,镇同乡一样,是县、自治县所辖的基层行政单位,并规定了镇的设置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对原有的建制镇进行了调整,镇的数量有明显减少,1958年为3621个。但从1959年到1961年,在合并小乡建立人民公社的过程中,由于有的乡合并为镇,部分乡改为镇,使镇的发展超速,3年增加808个,到1961年底全国共有4429个镇。

  3.1962-1978年:萎缩徘徊时期  20世纪50年代末,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和三年困难时期的影响,镇建制增长过快,城镇人口增加过猛,超越了当时农业生产发展的承受能力和工业发展的需要。为使镇建制的设置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国家在60年代初采取了压缩城镇人口、减少镇制的措施。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城市若干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对镇逐个审查,撤销不符合设置条件的镇。到这年底全国镇减少为4219个。1963年12月7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提高了设镇标准,各地按新的设镇标准对建制镇作了调整和压缩,到1965年全国镇的数量减少为2000个左右。此后,镇的数量基本维持不变。到1978年全国仅有2173个镇。

  4.1979-1983年:恢复性增长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政社分开、建立镇政府的过程中,镇逐渐恢复重建,从1979至1983年5年间增加了795个镇,平均每年增加159个。尽管如此,到1983年全国共有2968个镇,比1961年底还少1461个。

  5.1984年至今:持续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也可分为五个阶段,概括说来,经历了1984-1986年的迅猛发展阶段,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呈报的《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按照积极发展小城镇的城市发展方针,放宽了设镇标准,确立了以乡建镇的新模式,使当年年底建制镇的数量猛增到7186个,比1983年增加了两倍多。3年共增加7750个。第二阶段为1987-1991年平稳发展阶段。5年增加1737个,平均每年增加347.4个镇。到1991年底镇的数量为12455个。第三阶段为1992-1994年加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各地撤区(公所)并乡建镇工作的逐步展开,镇的发展明显加快,3年增加4247个。1994年底达16702个。第四阶段为1995-1997年缓慢发展阶段,平均每年增加499.3个镇,3年增加1498个。第五阶段为1998-2003年转型发展阶段,即由数量增长阶段向经济实力增强、质量全面提升阶段转变。从1998年开始,随着各地撤乡建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在镇的数量增加同时,镇的质量亦开始全面提升。2003年底达到20226个。

  三    乡镇建制的发展现状

  从1998年开始,为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乡镇撤并工作。目前,乡镇建制的基本情况,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正处在大规模撤并过程之中,即处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据国家民政部公布的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乡镇38290个,其中镇20226个,乡18064个,全年乡镇撤并950个。[8]另据民政部发布的消息,从2004年初到9月30日,全国一共撤并864个乡镇。[9]到2003年底,全国先后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撤并乡镇工作,撤并幅度多数在10%-30%左右。[10]

  (一)乡镇撤并的现行模式  根据2001年8月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各地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具体实践,目前乡镇撤并的现行模式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撤并的原则与依据。主要有:实事求是、稳妥有序;立足长远,科学规划;尊重历史沿革和群众意愿;以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和资源配置为依据等。

  2.撤并的标准与范围。在确定撤并的标准与范围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3.撤并的目标取向。主要以一般乡镇向县城或中心镇合并、经济实力弱的向经济实力强的乡镇合并、小的向大的乡镇合并、新的向老的乡镇合并为目标取向。

  (二)乡镇撤并中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通过乡镇撤并,精简了机构,减少了行政人员和财政开支,降低了管理成本,减轻了农民负担;优化了资源配置,发挥了中心镇的聚集优势、区位优势,促进了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优化了小城镇体系结构,促进了小城镇建设。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因调整方案不合理、政策措施不配套、组织不周密、宣传和思想工作不到位而产生种种问题,甚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11]。目前,在乡镇撤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就乡镇撤并的规划设计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乡镇区域规模适度问题  针对乡镇体系中所存在的乡镇数量多、整体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弊端,适时调整乡镇行政区划,适当扩大乡镇规模以适应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必要的。但不能盲目扩大,否则就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问题。现在有些地方搞乡镇撤并,追求的目标是100平方公里,人口是5万、10万,结果出现居民办事不方便、公务员处理公务不方便的情形,最终又不得不在乡镇一级下面设置"片"或"区"这样一个非正式的层次,降低了效率。[12]

  2.乡镇规划布局问题  在制定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应科学合理规划乡镇布局,即形成一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各种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功能乡镇组成的乡镇体系。但一些地方在制定调整撤并的标准和方案时强求统一,在组织实施上出现"一刀切"、"一阵风",结果规划出许多不大不小、功能分工不明、缺乏个性与特色的乡镇,导致这些乡镇作为工商业重镇嫌小、作为农村公共活动中心又嫌大,专业化程度不高,比较优势不突出等问题。

  3.被撤乡镇驻地管理问题  对于被撤乡镇驻地的管理,应从合并后新乡镇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被撤乡镇驻地在镇域中的功能进行合理定位,以充分发挥被撤乡镇驻地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的乡镇撤并规划设计中,没有处理好合并后新乡镇驻地建设和被撤乡镇驻地建设的关系,只是简单地进行撤并,对被撤乡镇驻地缺乏具体规划和设计,结果导致被撤乡镇驻地的土地被非法转让或转卖,被撤乡镇驻地原有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萎缩。撤并乡镇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为了有效发挥被撤乡镇驻地的作用,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区别对待。如在经济不够发达地区的乡原驻地,可作为村委会所在地;条件一般的弱镇驻地,可作为示范中心村,继续完善其为居民服务的功能;具有专业特色的乡镇或并入县镇的乡镇原驻地,可作为特色经济园区,继续强化其为经济服务的功能;对于强强联合的镇,被撤镇驻地可作为经济副中心。

  4.乡镇集体财产处理问题  对合并乡镇的集体财产应实行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对有关乡镇的财务审计和封账必须在乡镇调整撤并方案实施前进行。但有些地方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设计操作,结果导致私分、贪污、侵占国家财产行为和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突击花钱的现象,以及被撤并乡镇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等问题的出现。

  四    乡镇建制的未来走向

  200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  (中发(2004)1号)指出,要"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民政部为此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发 (2004)1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要求地方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乡镇村的规模,特别是有的地方乡镇规模调整是20世纪如年代初期完成的,有条件、有必要的还可以继续调整。由此可见,乡镇撤并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乡镇建制的未来还将面临新的调整,出现新的变化。其未来发展趋势,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看:

  (-)乡镇总量:不断减少。据媒体报道,从1998年至2003年底,全国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乡镇撤并工作,五年来全国共撤并了7400多个乡镇,平均每天撤并4个乡镇。[13]其他省份如福建、河南、甘肃、新疆在2003年已展开试点,准备逐步推行。至2003年底,全国乡镇总数减为38290个,与1987年相比下降了47%,与1999年底相比减少了16%。当然,由于各地的情况有差异,乡镇撤并减少的数量不一。随着各地撤并乡镇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后一个时期乡镇的总量将不断减少,若按1998至2003年底5年全国撤并乡镇的速度计算,到2010年全国乡镇总数将维持在3万个左右。

  (二)乡镇比例:乡不断减少,镇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提供的数字,1985年全国建制镇占全部乡镇个数的比例为8.7%;1990年占20.4%;1995年占36.7%;2002年占50.7%,首次超过乡的个数。[14]2003年底占52.8%。从各地的情况看,到2000年底,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镇数量占乡镇总数的比例超过50%。[6]可以预见,随着省城、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的深人展开,乡的比例将愈来愈小,镇的比例将愈来愈大。

  (三)镇的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各地撤并乡镇普遍以一般乡镇向县城或中心镇合并、经济实为弱的向经济实力强的乡镇合并、小的向大的乡镇合并、新的向老的乡镇合并为目标取向,因此,镇的人口数量和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如苏州市,通过两次乡镇合并,建制镇数目由181个减少到125个,镇域规模由原平均39平方公里扩大到49.5平方公里,人口由3.1万人扩大到3.93万人。成都市在2004年共辙并乡镇76个,调整后,乡镇平均管辖人口增加 33.3%,平均管辖面积扩大32.5%。[15]

  (四)乡镇去留:乡镇建制仍将延续。由于中国国情复杂,特别是东中西三大地带发展不平衡,乡镇作为一级建制仍然存在,但乡建制和镇建制在各地的未来走向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农业为主、城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去乡建制"的可能性较小,"去镇建制"转而成立街道的可能性亦较小。如山西、四川、贵州、云南、酉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在2000至2003年底3年间,各省镇建制的个数均呈增加之势,各省乡建制数超过镇建制数。而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去乡建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更大,"去镇建制"、转而成立街道的可能性亦较大。如广东、上海、江苏等地到2003年底镇建制的比例分别达到99.1%、97.5%、89.9%。据媒体报道,广州地区近期将大幅度砍去下属四区(市)的一批农村乡镇。而深圳将撤掉所有乡镇,全部改为街道,2005年将不再有农村 (乡镇)一说。[16]另据甘肃日报2003年1月17日报道,2003年1月1日。嘉峪关市的嘉峪关、文殊和新城3个乡全部撤乡建镇,嘉峪关市就此成为甘肃省第一个告别乡建制的城市。

  参考文献:

  [1]胡盛仪,中国古代乡制沿革[A].湖北省编委办、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编印。中国地方国家机构研究参考资料(内部资料)[c].1984.

  [2]马戎,等。中国乡镇组织变迁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4]区界名.中国行政区划[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

  [5]浦善新,等.中国行政区划概论[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1-2004年版)[2].

  [7]韩明谟.农村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8]全国乡镇总效近四万乡镇合并提速[DB/OL].人民网,2004-5-6.

  [9]我国撒并864个乡镇[N].市场报,2004-11-16(1).

  [10]乡镇体制改革不能"一刀切"[N].国际金融报,2004-10-22(2).

  [11]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DB/0L.人民网,2001-8-5.

  [12]规模过大盲目合并浪费严重  党国英发现乡镇机构改革已出现不良倾向[J].领导决策信息.2004,(1).

  [13]政府冗员多农民负担重  中国撒并乡镇7400多个[DB/0L].人民网,2004-3-1.

  [14]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我国建制镇发展迅速聚集能力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J].调研世界.2003,(9)

  [15]成都撒并乡镇76个  精简"乡官”1133名[N].农民日报,2004-11-15(2).

  [16]"三农"减负运动  广州深圳罕见动作撒并乡镇[DB/OL.人民网,2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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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头号问题是“三农”(农业、农村、农民) 问题;“三农” 问了要养活自己外,他们还得养活全国1600

  来自http://bbs.csonline.com.cn/thread-77425-1-1.html

              多万名乡镇干部。问题的要害在于农民收入太低、负担太重;而农民负担太重,是因为除

              乡镇是中国最低一级的行政建制。乡镇政府基本沿袭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的行政体系。从1998年起,中国开始精简乡镇,五年来共撤并了7400多个,使乡镇总数由46400多个减至39000多个。尽管如此,目前乡镇政府依然是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成为农民的沉重包袱。

              据统计,全国乡镇政府要维持生存,每年至少得花费3700亿元人民币,其中2590亿元由农村支付。除了从农民身上合法征税400亿元,工商税收收入250亿元,资源补偿收入100亿元外,剩下的1840亿元缺口,唯有通过非法“创收”──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来填补。现在,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一名乡镇干部。乡镇政府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

              有专家学者提出,在计划经济时期,乡镇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乡镇建制不但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变成农民的一大负担。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撤销乡镇行政建制,是个釜底抽薪的好办法。

              不过,也有人认为,如果撤销乡镇行政建制,将使中国广大的基层出现权力真空,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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