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制

白贵才 原创 | 2009-08-25 21:22 | 收藏 | 投票

  

  选任制

  

  按照我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

  

  选任制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

  概括起来说,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下列职务: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和书记、副书记。

  (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注:《党章》规定: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2)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因此,“决定任命”的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此外,法官、检察官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是类似方法和程序。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

  

  《公务员法》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

  任职:

  一,通过选举方式任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二,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任命。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厮支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的个别任免。《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组织的负责人。

  免职:

  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由谁赋予、通过何种程序赋予,就应该由谁免除、通过何种程序免除。

  一,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二,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

  

  选任制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身份管理包括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

  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途径:

  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

  聘用担任公务员职务等。

  丧失公务员身份:

  调离机关;

  辞职;

  被辞退;

  被开除;

  聘用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

  

  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在职务上发生变化与是否取得和失去公务员身份不是必然的关系。

  但是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可能会涉及公务员身份是否保留问题。这部分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等,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初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后,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不保留公务员身份后,对这部分人员以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确定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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