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多样性与多重均衡(一)

刘汉民 原创 | 2009-09-17 06:18 | 收藏 | 投票

 

刘汉民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州 510632)
摘要 苏联和东欧解体后兴起的比较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历史制度分析融合起来,形成了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CIA)。从HCIA的角度考察,由于初始状态、技术条件、进化路径和所处环境的不同,导致了制度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是长期存在的;由于制度之间的战略互补作用,客观上要求多样性的制度安排,这种多样性不仅存在于不同的体制间和体制内,而且在同一企业(集团)内也是存在的;在多样性的企业制度安排中,均衡可能是多重的。
关键词 制度互补;多样性;多重均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本文试图从进化博弈的视角探讨制度的多样性和多重均衡问题。第1节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制度、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第2节分析了制度多样性的三个层次:体制间的多样性、体制内的多样性和组织内的多样性;第3节以企业为例,用进化博弈方法分析了企业制度博弈,证实了制度多样性和多重均衡存在的可能性。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
一、制度与环境
制度主义者将制度(institution)看作是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企业效率的重要因素。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与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正统经济理论所鼓吹的新古典式企业在现实中并不见得有效率,甚至难觅其踪。因此,制度主义者努力使经济理论更加接近于现实。
制度主义的先驱凡勃伦(Veblen1899)最早把制度看作是在人们主观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思想和习惯。在凡勃伦看来,制度是由思想和习惯组成的,思想和习惯又是从人类本能产生的,本能是天赋的,因而制度的本质是不变的;思想和习惯是逐渐形成的,因而制度的具体形态是历史演进的。经济学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制度演进的累积过程的分析来研究当前的社会经济[3]
与凡勃伦不同,制度学派的真正奠基人康芒斯(Commons1931)所关心的不是技术进步或一般科学知识的增长,而是利益冲突的解决。稀缺引起利益的冲突,如果没有制度化的约束,这种冲突将通过损害生产效率的私人暴力获得解决。因此,在他看来,制度是重要的[4]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秉承了康芒斯的传统,认为制度变迁比技术变迁更为重要。不过,对什么是制度,新旧制度主义,甚至新制度主义内部,却有着不同的解释。
舒尔茨(Schultz1968)曾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5]p253)。撇开执行社会功能的制度不谈,仅就经济制度而言,“我们可以列举出如下的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移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它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6](p253)
拉坦(Ruttan1978)则将组织包含在制度之内。所谓组织是指实施对资源控制的决策单位,如家庭和企业。“因此,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一词将被用于指(1)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的变化;(2)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3)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7](p329)
这与诺斯和戴维斯(North & Davis1979)的观点实际是一致的。诺斯和戴维斯曾经明确将制度分为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等等。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合作或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安排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可能包括单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自愿合作者,或者政府[8]。这里所说的制度安排即是指经济组织。
嗣后,诺斯又从代理理论出发,把制度看作是委托人间和委托人与代理人间为最大化他们的财富而订立的合约安排。诺斯认为,“制度包括:(1)以规则和管制(rules and regulations)形式对行为施加的一系列约束;(2)检验行为是否偏离了规则和管制的一系列程序;(3)一系列的道德和伦理行为规范,它们定义了规则和管制可选择的订立方式和实施方式。”[9](p245)
斯密德(Schmid1987)则把制度定义为有关人们有序关系的集合,它界定人们的权利、责任、特权以及所面对的其他人的权利。在他看来,权利和规则基本上是同义的,只不过权利是一种抽象的表述,而规则是具体的[10]
与新制度经济学有所不同,HCIA将制度定义为影响社会的相互作用和为维持对行为的规制而提供刺激的非由技术决定的约束。HCIA把制度看作是外生的结果,是不依赖外部强化而自我强化(self-enforcing)的。因而,实际约束一个社会中的行为的有关的博弈规则不过是诸如战略互动、进化过程和认知约束等力量的自我强化的结果。这些规则作为一个社会的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规则内部的相互作用产生的自我强化的约束而相互补充。青木昌彦和奥野正宽1999)就曾指出:“‘制度’可以定义为,在该经济社会中被广泛认可的一定的规则。相对于认为‘文化’为偏好所反映,规则则是人们实际采取的行动,或者是一定的行为方式。”[11](p22)
青木昌彦等把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规则,即法律制度。另一类是即使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也能够自动运行的东西,即自生制度。“但是实际上,法律制度与自生制度之间没有本质的不同。……双方都具有自我约束的(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行为方式的性质。”[12](p26)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对经济活动参与者(其中包括人为设立的组织)可接受的策略选择类型的系统化、持续性的约束,相对于经济博弈中的均衡策略。制度可用来降低信息成本、执行和实施合同的成本,以及因突变导致不均衡的成本。由于制度相当于均衡策略,所以一个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是自我实施的。”[13](p21)
尽管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把制度理解为与具体行为集有关的规范体系,即约束人们行为的一整套规则,包括正式的规则(如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规则(如伦理道德)等,但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那些一般性的规则,即通行于全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可以被称为制度环境,而那些约束特定行为和关系的规则可以被称为制度安排。制度结构是一个社会中正式和不正式制度安排的总和。人们通常说的制度,指的是狭义的制度,即制度安排,例如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即是企业制度的不同安排。任何特定组织都生存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制度安排必须与制度环境相适应,这是不言自明的。撇开技术因素不谈,有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组织形式。环境变了,组织形式也会发生变化。“桔生淮南则为枳”。制度环境的复杂性,必然带来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与制度环境不适应的制度安排是不会有效率的,而与制度安排不协调的制度环境是终究要改变的。
不过,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对某种特定组织形式来说,组织本身想要控制并且能够控制的变量可视作制度安排,而组织本身不想控制或不能控制的变量可视作制度环境。如果把制度安排视作内生的,则制度环境就是外生的。在一个模型中的外生变量或许是另一个模型中的内生变量,而另一个模型中的内生变量也可能会成为此模型中的外生变量。如对特定企业来说,内部管理制度、权利配置、企业文化等等是内生变量,是企业自身可控的,而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观等则是外生变量,是企业自身不可控的。而从国家的角度看,上述不可控因素都变成了可控因素,外生变量成了内生变量。
需要说明的是,制度(institution)和体制(system)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人们常常把体制称作制度,但此一制度和彼一制度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一般地说,体制是制度的集合,是由一系列具有互补关系的制度构成的有机体。而制度是由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及其强化特征组成的规范体系。当然,从狭义上,可以把体制理解为一种体系,如企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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