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机关;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获取变更的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项目的变更时,首先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2)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办理后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发生变更之后的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①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②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③社会保险登记证;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审查批准。当缴费单位规定提交了齐全的资料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变更登记表,单位应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归入缴费单位档案。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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