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办理

石先广 原创 | 2010-11-14 13:27 | 收藏 | 投票
《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执业情形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按照有关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办公地点变动而需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变动发生后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原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需要指出的是,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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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人力资源管理》等杂志特邀撰稿人。email:sxg897@gmail.com。 QQ:73547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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