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败的管理:急功近利的变革

李文武 原创 | 2010-04-22 13:48 | 收藏 | 投票
虽然说现代管理环境日新月异,新情况,新现象层出不穷,这叫就不得不要求无论是企业也好,还是政府管理也好,都要做出权变的调整与适应性变革。但是,变革的成效与好坏,变革的阻碍与压力是肯定存在,如果要想取得变革成功,那么就必须审时度势,寻求变革对象的理解与支持,而且还要为一些群体解决困难与后顾之忧,使大家都拥护变革主张。在没有为一些群体与个体解决困难与后顾之忧,而冒然变革,以所谓权力开路,使很多的群体合法利益受损,那么就算把变革说得天花乱坠,也得不到组织内成员的支持,变革注定失败!
 
我现在以身边真实案例来说明一起失败的管理案例:在湖南省有一座监狱,名叫湘南监狱。刚从监企分离出来的,从旧体制进入新的体制改革,这个过程必然是复杂和多变的。有一个新调来的政委想变革这种环境,当然这里面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却忽视了几个问题,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人不是机器人,是血肉之躯。所以工作后要休息。只有休息好,才能工作好。因为监狱人民警察是一种脑力劳动,每天要管理、教育、改造囚犯。如果没有清醒的头脑,在工作中是会出问题的。按照《公务员法》与《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而且是国家明文法律规定的。是不允许公务员每月超时劳动的。如果超时劳动的话,《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人会疑问公务员是不是劳动者。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规定。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光荣职责,那么肯定的是,公务员既是公民,也是劳动者,那么一样受《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公务法受双层法律保护,《公务员法》与《劳动法》的保护。那么做为监狱官员要是推行变革措施,侵犯了全体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时,那么就是,变革没有深思熟虑,而且强权推行的话,就无形中侵犯了全体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劳动时间,要受到《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中国共产党员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于监狱的特殊性,监狱内要安排警察值班,同时还要组织劳动改造。由于强权推行的规定干警每个月值四五天24小时的班,值一天,休一天。然后,其它时间上班按8小时正常上班。逢星期六与星期天时,休其中一天。而且上正常班要早上6:30来上班,当然,要下午6:00下班。国家法令规定公务员是每周是40小时,一个月四周,最长工作时间也不会超过168个小时。而现在,推行的政策让所有干警都不知超时劳动多长时间。而且此监狱有拖欠工资事件。还有两地分居的监狱人民警察的困难,谁能解决?人性化何在?法律谁在维护?连警察的合法利益都无法保障,那么囚犯的利益呢?全国人民的利益谁在维护?权力真的就大于法律吗?
 
当强权变革,在推行时,法律在流泪!人权在流泪!请问这样的政委还能领导全体干警吗?
 
如何变革?这里面是有学问的。一变革要给全体成员看得见的利益。第二要真正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第三要得到大多数成员的支持!第四要尊重群体中意见领袖的建议。第五要广泛宣传与动员。第六要能为一些群体与个人解决实际困难与后顾之忧。第七任何变革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革。第八变革措施与政策要人性化。第九变革不要急功近利,轻举妄动!才能得到支持与支援。只有这样变革,才是变革推行者的事业启航之路!
 

    作者简介:李文武,著名管理学家。《博锐管理在线》《中国品牌管理网》《中国管理传播网》等知名管理网站专栏作家。又是多家媒体与网络的作家。研究领域:历史、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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