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院是讲道理、讲公平、讲正义的地方。
但感觉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却有失公允。
第一,胳膊扭不过大腿,如果不是事出有因,一个小业主又怎么可能叫板开发商呢?
合同无信——因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所以自然是无信了。
房产无证——五年时间到现在还没拿到房产证,说的是实情啊。
质量低劣——或许有点夸张,但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方能得出科学结论,但肯定不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第二,相较而言,黄先生应该算是弱势群体了。花了钱,买了房,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利益,反倒因为9个字,要支付开发商10万元(1字1万多),明显不合情理。
第三,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作为房屋的买家,消费者而言,面对服务及产品的质量问题,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而在诉讼的时候,更应该采取“举证倒置”的诉讼形式。
开发商说没问题,那就要找到没问题的证据出来。
面对开发商,法院给业主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确实值得推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