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协商经济补偿金的程序

周正勇 原创 | 2011-07-11 16:58 | 收藏 | 投票

  自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逐渐面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自然涉及经济补偿标准问题,通常用人单位会尽量少付补偿,因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没有掌握很好的方法,造成协商失效,反而补付和另加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结果仲裁委的裁决补付和加赔。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个人简介
企业管理领域知行者,曾任职浙江省两家知名上市公司,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务。2018年,任职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担任研究会理事职务,并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研学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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