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关注程序合法

周正勇 原创 | 2011-07-16 11:29 | 收藏 | 投票

  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难免会有对不能胜任岗位的员工进行解聘的情况,如果程序操作不当,可能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少职工都有疑问,如果企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职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答案是肯定的,经培训或调岗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忽略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程序,如果操作不当将承担支付双倍赔偿的风险。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此条款的运用,需要用人单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正确的操作程序应该为:第一步、找出不能胜任的证据。第二步、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第三步、如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步、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忽略这四个程序,那可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程序上的瑕疵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而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的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个人简介
企业首席人力资源官,管理经济学的研究者。曾任职浙江省两家知名上市公司,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职务。2018年,任职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担任研究会理事职务,并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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