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某民营公司,聘请了一位大学教授作为顾问,以提高公司技术方面的竞争能力。该教师在担任顾问期间,依然在原大学保留工作关系。2011年初,该公司业务员小李去一家公司跑业务,因为遇到技术上的问题无法解释,带该教授一同前往客户那里。后来,该教授与客户单向联系。最终该教授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了订单。

但是,因为教授只有技术,所加工产品依然需要该民营公司提供。遂该教授要求此民营公司以成本价提供产品,但他与客户订单金额概不提供。

该民营公司认为:在教授担任顾问期间一直都按月发不斐的顾问研发费,并提供场地、材料、设备以供其研发。一、该教授不能以这种方式揽私活;二、其研发成果应该属于公司。

教授则认为,他的编制在学校,研发成果以及签下的这笔单子,都是因为学校的名誉和他本人的能力得到的

此民营公司与该教授僵持不下,一方不再提供技术,一方不再提供产品。因为教授的技术无法形成规模产品,他也无法找到其他公司合作。

现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教授从该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产品。

但是根源矛盾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