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定义“业主”之概念,则要以“人是产权的主体,而非客体”为哲学原理。为了人们更简易地理解“人是产权的主体,而非客体”之意义,本文侧重于从“人是企业产权的主体,而非客体”之层面处论述。
人们一般很容易地将人作为企业产权客体予以定义,之所以如此,在于人们已习惯性地单方面地、片面地或“自我本位”地为某概念定义。由于人在哲学意义上存在“我”与“他”之分,致使人们在给“人”定义时,会很自然将人客体化,尤其是将人定位于产权或企业产权的客体。传统管理学上的“人力成本”论、“人力资源”论、“人力资本”观、“人力资产”观皆是如此。这是由于定义者基于“他” “非我族类”之强权或特权观。也就是说其所定义的“人”并没有参与“我”是“人力成本”、“人力资源”、“人力资本”、“人力资产”的论述与定义,在被定义中失去或没有话语权。纵然有人提出了“主人翁精神”,也是仅是“人是产权的客体”理想化论述。正如一本管理著作提到的那样,纵然企业提倡“主人翁精神”,企业还是资本主的,员工还是不能成为企业的主人。人之所以失去或没有话语权,是在于人在环境地位中的非主体性,这非主体性决定了自己必然缺失“人是产权主体”的认知观。人要在环境地位中具有主体性,就是要争取话语权,为自己寻求定位,从而才能建构自己的“人是产权主体”的认知观。这样人们才能接受、认同与主张“人是产权的主体,而非客体”之理念。正如美国克莱弗托马生所言的“如果你自己不发出声音来宣传自己,那别人就会来定义你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