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私募条款清单
优先权条款 |
特殊权利要求 |
特殊机制安排 |
自动执行措施 |
优先分红权 |
回赎权 |
对赌协议 |
股权质押 |
清算优先权 |
共同出售权 |
股权激励 |
托管 |
优先认购权 |
强制随售权 |
创始人股锁定 |
股票权代理 |
优先购买权 |
反稀释保护 |
可转换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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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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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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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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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募游戏规则
1.投资人通过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将资金投入到公司,
2.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在目标公司享有系列优先权,
3.投资人对公司提出若干权利要求,以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
4.投资人通过激励与约束手段,把目标公司管理团队绑在公司卖命,
5.投资人辅之以有效的退出渠道,以便在目标公司升值后择机推出。
三、中国境内国际私募的经历与发展
1.1993---1995年的“合资”企业阶段
中国大陆投资市场相当封闭,外资只能以三资企业的形式组建合资公司。这样做的后果使得境外风险投资基金没有办法退出投资项目,致使许多企业身陷困境、面临亏损,该时期被称为投资黑暗期。
2.1995---1996年的“红筹”模式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采用先由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登记一家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离岸公司控制国内运营公司,最后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发售优先股或可转换债给投资人进行私募,以该离岸公司海外上市为最终目的。
整个运作模式,从法律上讲,可以成为中国境内权益的境外私募和上市。由于中国的“红色”背景,也习惯地称为“红筹”模式。
据报道,1999年2月,鹰牌陶瓷在新加坡上市,最早开创了小红筹模式,曾经在中金公司主持这一项目、现为鼎辉创始人和核心人物的吴尚志先生是首创者。另据报道,这期间,麻省理工大学的物理学博士张朝阳利用这一模式获得了他的风险投资,也是中国国内被广泛公认的第一笔正式风险投资,金额只有22.5万美元。
小红筹和中中外称为中国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进行国际私募股权融资和公募融资的两大利器。
3.2004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获准成立
上市标准降低,
上市发行速度大大加快。
4.2009年4月23日“创业板”开板
大大促使创投机构选择在内地资本市场实现IPO的推出。
四、部分备注
1.优先分红权
分类:第一,根据在优先取得固定数额股息后,是否继续参与剩余股息分配,可分为参与性和非参与性优先股分红权。
第二,根据股息分配是否具有累积性,分为累计和非累计优先分红权。
目的:不在于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及取得投资回报,而首先在于打消创始股东分红的动力,限制公司分红,从而把更多的资本留存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第一,投资人优先股收取的股息,相当于给公司设置了一个违约金,如果公司要分红,那么就必须先给投资人一笔相当数额的费用,在可参与性优先股的情况下甚至是额外的费用。
第二,如果公司一定要分红,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说明公司的创始股东有套现的压力,同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时候投资人也多了一重保障。
2.清算优先权
目的:首要的原因在于公司做得比较差的情况下,走到了清算的地步时,投资人仍然可以获得一个过得去的回报。
3.优先认购权
目的:第一,在于防止因公司增发新股或其他类别证券而稀释自己在公司的权益比例,是反稀释的措施之一。
第二,投资人为自己保留一次出价的机会,如果条件合适,投资人可以优先认购增资或其他类型的证券。
第三,投资人可以通过行使增资优先认购权来防止公司通过增发新股或其他类型证券而引入投资人不愿意看到的股东。
4.优先购买权
第一,投资人为自己保留一次出价的机会。
第二,防止投资人不愿意看到的股东轻易进入公司。
5.回赎权
含义: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按照发行价加溢价赎回其持有的股权。
目的:第一,为投资人保留退出的通道。目标公司未达到投资人的预期或者投资人和创始股东无法合作。
第二,创始股东觉得企业已经不需要或不想受到投资人的干预,或者创始股东出于控制权等因素的考虑。
6.共同出售权
目的:第一,在创始股东想“跑”的时候,有一个跟着创始股东“跑”的机会,不要让创始股东“抢跑”。
第二,投资人多了一个退出的机会。
五、与国外相比,国内退出的利弊
1.A股和其他国家的主板发行标准上差不多,但中国推行的创业板制度更利于投资人退出。
2.A股估值较高。
3.A股锁定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