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归纳

邓剑军 原创 | 2012-06-05 13:14 | 收藏 | 投票

  

   笔者针对税务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常变化的特点,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一个整理,共计十二条。

 

  一、免征、减征。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的优惠。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创投企业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的优惠。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的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八、税额抵免的优惠

  1、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接收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和部队退役官兵的企业主要是在营业税上优惠)

 

     十一、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8号文件)

     2、第1条的前提条件是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应作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3、对西部地区201012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税[2001]202号)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到期满为止。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二、低税率优惠的过渡政策

  1、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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