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期间的成本谁来承担?

马方 原创 | 2017-04-26 17:14 | 收藏 | 投票

股权激励的要素对股权激励期间的成本分摊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成本分摊的处理也是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简要的分析一下。

首先,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不同的交易对象以及不同的可行权条件下,股权激励成本的期间分摊方法有所不同,可以按股权支付方式进行分类。

1、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也就是说在授予权益工具后,激励对象立可以行权,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没有等待期的问题。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根据股权支付规定,此刻的处理方法是企业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激励对象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在行权日之后,企业也不在对己确认的股权激励成本和所有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不可立即行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在被授予后,激励对象不能立即行权,而需要达到可行权所设定的条件后才可以行权。根据股权支付规定,此刻的处理方式是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激励对象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或当期费用,并计入资本公积。不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在行权日,企业再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和该日的股票价格,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已确认的资本公积。

3、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同样的,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不设定行权条件,而在授予权益工具后立即可以行权。根据股权支付规定,此事的处理方法是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激励对象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的费用,同时计入负债。此后在负债结算前的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不可立即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股权激励对象不能立即行权,而有待可行权设定条件的情况,此时的处理方法是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股权激励对象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相关负债项目。但如后续信息表明当期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与估计结果不相同,则须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水平。此后在负债结算前的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算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综上,可以看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区别在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下,企业无需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下,企业需要重新计算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于公司在推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问题上,需要分析对股权激励的影响因素,结合股权支付方式,依照准则展开会计处理,从而能有效的避免处理方法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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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马方,泰山管理学院院长、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主任、山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会长、济南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多家公司外部董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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